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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張某與妻子範某共有一套房產,張某於2010年3月份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房產賣與李某,未辦理過戶手續,且未經過張某妻子範某的同意。2010年5月份,張某又與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房產賣與陳某,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而且在此次房產買賣過程中,範某是同意處分房產的,且在房屋買賣協議中籤字。後李某得知張某“一房二賣“,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協議,將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問李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在該案件中,張某已經與陳某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該房產已經登記在陳某名下,物權已經發生轉移。此時,李某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協議內容,在法律上已經是不能履行。同時,張某處分房產,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應經過妻子範某的同意,否則,處分行爲無效。因此,李某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協議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此種情況下,李某可以要求張某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