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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廖蔚)因丈夫不能生育,葉玲夫婦20年前收養了小華作爲養子,不料,如今因一筆拆遷補償款引發家庭矛盾,養子甚至提出要解除收養關係。7日,記者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雙方已在法官的勸解下達成和解,養子小華同意撤回案件。
鉅額醫療費激發家庭矛盾
20多年前,葉玲帶着與前夫所育的女兒陳絹來到東莞,與陳峯再婚,由於陳峯無法生育,兩年後,陳峯的父親將4個月大的小華抱回家讓陳峯夫婦撫養。因陳峯患有精神病,無法正常工作,而葉玲婚後主要承擔照顧陳峯的生活,葉玲也沒有固定工作,因此陳峯一家的生活主要依靠其父親陳建國資助,而陳絹和小華從小都是隨爺爺奶奶生活,由爺爺供書教學,撫養成人。多年來,一家人一直沒有較大糾紛,直到陳峯一家所在的村房屋要要拆遷,並分配到農民公寓,家庭矛盾開始逐漸被凸顯出來。
在這件事情上,葉玲和陳絹選擇放棄了分房而取得拆遷補償款,而陳建國、陳峯和小華則取得了農民公寓新居。可此後陳峯的身體狀況逐漸變差,後來還因糖尿病嚴重發展到要施行截肢手術。手術產生鉅額醫療費,爺爺和小華因此與葉玲母女發生爭執,雙方的關係迅速惡化,因而導致養子將養母告上法庭這一幕的發生。
養母將拆遷款留作養老
在庭審期間,小華提出,其從小到大都是爺爺奶奶照顧的,養母並沒有盡過撫養義務。近兩年小華父親陳峯生病的所有費用也都是由小華及爺爺承擔,由於小華的奶奶和父親相繼患病,花去了家中幾乎所有的積蓄,每次出院後要求養母分攤父親的住院費用時都發生爭吵。小華認爲,養母對家庭並沒有責任感,其在領取了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情況下,應當對養父的醫療費有所資助,而陳絹作爲養女也應當盡孝出力。
對於上述說法,葉玲則認爲,其在陳峯患病期間一直盡心盡力照顧,陳建國和小華只是支付了自付部分的醫療費,數額並不是很大,不應該再讓其出資。而且葉玲聲稱,爲了照顧陳峯,其並沒有外出工作,也沒有經濟來源,因此拆遷補償款是其留作養老的積蓄。
對於與養子之間的關係,葉玲則認爲其從小一直都有照顧小華,與小華之間還是有很深厚的感情的,由於小華父親有精神疾病,之所以與其結婚,一定程度上也是希望婚後能有人照顧,小華的爺爺奶奶的出發點也是這樣的,所以其婚後大多數精力都花費在照顧丈夫上,而爺爺奶奶則分擔了照顧小華及陳絹的責任,這只是家庭分工不同,不能就此認定其沒有盡到照顧養子的義務。如今小華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養母子關係,讓她覺得十分痛心,葉玲表示不願意與養子解除收養關係,而且堅信通過溝通可以解決彼此矛盾。
雙方當庭表示同意協商
經過庭審,承辦法官認爲,雙方之前並沒有非常尖銳的矛盾,雙方矛盾激化是因爲原告父親近年入院產生了較多醫療費用,而雙方對醫療費用的承擔又協商不成所致。對此,法官在庭審最後階段建議雙方如果被告確實取得房屋補償款,應當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養子尚年輕,經濟能力不強以及原告爺爺年邁難以再承受較多的醫療費用等實際情況,從而考慮是否可以從補償款中拿出一部分用於丈夫的住院治療。而原告作爲被告的養子,與養母間存在多年的收養關係,也曾共同生活,現在養母年紀漸大,也需要金錢防老,因此原告應當解開心結,懷着感恩之心,盡力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不能過多苛責養母。雙方當庭表示同意庭後協商。
爲妥善解決糾紛,承辦法官單獨與養母葉玲溝通,葉玲也表示今後由其女兒陳絹承擔其贍養費用,無須小華對其履行贍養義務。據此,雙方從敵對走向和解,最終就陳峯和葉玲今後的贍養問題達成庭外協議,而小華也撤回了該案訴訟,繼續與葉玲維持已經歷時20年的養母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