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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發現房屋天花滲水,禍及自家的傢俬被水浸泡,物業管理處檢查確認系樓上住戶責任後,樓上樓下鄰居經協商未果,便打起了官司。6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樓上住戶於判決書生效15日內修復樓下房屋滲水部位及因滲水損壞的天花及牆體,並賠償樓下業主造成的租金損失。
聶某是常平鎮某花園一住宅的業主,張某是住在其樓上的業主。此前,聶某的房屋一直用於出租。2013年7月,租客表示房屋內天花的部分區域出現滲水現象,傢俬被水浸泡,要求提前退租。聶某遂向物業管理處反映滲水情況,物業管理處經檢查後確認是因頂樓樓層防水膜老化開裂而導致底層積水下滲所致,同時確認維修責任及造成其房屋的全部損失由其樓上業主張某承擔。在重新粉刷牆體後,聶某於2013年8月20日搬進房屋居住,此後,房屋一直由其自住,未再進行出租。在此過程中,聶某就維修及賠償問題多次找張某協商,但均遭到拒絕。無奈之下,聶某於2014年3月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其利益,儘快修復漏水設施,並賠償其租金損失3000元。案件受理後,被告張某未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到庭。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原、被告作爲相鄰方,被告負有謹慎注意的義務,防止其居住的樓上房屋滲水至樓下住戶。雖物業公司不具備對滲水原因進行鑑定的資質,但其現場檢查亦能證實原告的天花確實存在滲水問題,原告的天花存在滲水現象是客觀事實,根據自然規律、日常生活法則以及物業公司的現場檢查等,原告已完成其舉證責任,證明其房屋滲水是由於頂樓樓層防水膜老化開裂而導致底層積水下滲所致,且維修及賠償責任在被告,故被告作爲該房屋業主負有修復的義務。綜合上述情況,原告訴請被告停止侵權、儘快修復漏水設施,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至於租金損失,原告所有的房屋在漏水之前系用於出租的,後因房屋漏水而導致租客提前退租,由此造成原告的租金損失,屬於客觀事實。租金的損失應從2013年7月1日計算至2013年8月20日,參照原告與租客約定的房屋租金1000元/月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租金損失爲1700元。(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鍾紫薇曾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