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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
法院判決開發商恢復原狀並支付違約金
本報訊(記者張翔宇通訊員劉香霞、黃鑽冰)樓下的業主私挖地下室,致使樓上的房子出現問題,樓上業主崔先生因此拒絕收樓,並起訴開發商要求恢復合同規定的房屋構造。
該案經過兩次審判後,法院判決開發商將樓恢復原狀,並向崔先生支付逾期交樓的違約金。
業主:地基被樓下鄰居挖空
崔先生於2010年10月13日與××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於東區某小區2幢107房(錯層建築,實爲二樓),該商品房的建築層數是地上4層,地下0層。
簽訂合同後,崔先生支付了購房款。然而崔先生後來發現2幢103房、104房、105房所佔地大部分被挖空,市規劃局認定該加建工程屬違法建築,且該工程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須按原批覆圖紙恢復原狀。由於違建改變了地基結構、地下排水管網,私裝電源和地下室空調,導致大量積水,原樁基裸露,前後花園被挖空,存在安全隱患。後國土資源局暫停辦理房產證。上述違建情況至今未整改。
崔先生認爲,產權、使用權仍在被告××公司手中,且一直未交樓,其行爲已經嚴重侵害原告崔先生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恢復達到合同質量要求交樓並且取得政府相關部門的鑑定報告並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針對崔先生的申訴,被告××公司辯稱,合同約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條件是經驗收合格,涉案商品房已經經過驗收合格,符合交付標準,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不應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金。
對於部分業主私自開挖地下室的行爲,被告××公司認爲,事情發生在交樓後,公司不清楚是否影響居住,因此本案有必要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果爲合格,則被告××公司不存在違約。
法院判決:開發商敗訴賠償
法院認爲,崔先生與××公司訂立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崔先生依約支付了購房款,已經履行其義務,××公司應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
法院認爲,涉案房屋一層存在違法加建的行爲,導致××公司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因此,雖然××公司履行了交付行爲,但××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屬於“逾期交房”,已經構成違約,故××公司應承擔逾期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的違約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處被告中山市××置業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原告崔先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被告按原批覆圖紙恢復原狀,同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崔先生支付逾期交樓的違約金。
承辦該案的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董詩婷解釋,合同相對性是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崔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崔先生已經履行付款義務,則房地產公司應當依合同的約定交付房屋。雖然案外人侵害了崔先生的利益系案外人與崔先生之間的侵權關係,但案外人的侵權行爲導致房地產公司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因此並不能以此免除房地產公司向崔先生履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的義務。故房地產公司主張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的辯解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