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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昌5月5日電(記者賴星)爲了謀取私利,江西萍鄉市湘東區陶瓷工業園園區幹部、鎮長助理、村委幹部三級勾結,在徵地丈量、簽訂協議過程中,虛報徵地面積10餘倍,大肆套取國家徵地補償款。
村主任指示虛報一塊山嶺:“弄點錢花花”
今年4月,江西萍鄉市檢察機關披露了一系列涉及農村徵地拆遷的腐敗案件。其中,在萍鄉市湘東區陶瓷工業園建設的徵地拆遷過程中,園區、鎮、村三級幹部合謀,製作虛假徵地協議,套取徵地補償款90餘萬元。
2009年,工業園區在湘東區下埠鎮大陂村開展徵地拆遷,根據安排,村主任王某南及其他村幹部協助進行丈量土地、簽訂協議等工作。王某南對副村主任施某昌表示,要虛報一塊山嶺,“弄點錢花花”,施某昌當即同意。二人商議,由王某南負責疏通關係,聯繫其他人完成虛報土地套取補償款,施某昌負責丈量土地。
王某南找到村支書李某春、鎮長助理雍某、園區負責徵地登記的張某國,他們串通好後,利用徵地丈量、簽訂協議過程中無監管的漏洞,竟將原本8.896畝的徵地面積虛報爲103.896畝。
與王某南等人相比,下埠鎮杞木村原副村主任王某雲、杞木村龍灣小組長李某芳與陶瓷工業園幹部胡某的做法更爲簡單。2010年,他們虛構徵用李某芳土地62畝的協議,並將協議與其他徵地協議一起送往工業園按正常徵地程序辦理手續。此後,胡某和王某雲又以不同人的名義簽訂虛假徵地協議5份,套取補償款10餘萬元。
萍鄉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唐震說,因爲部分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混亂,收支管理不嚴格,且農村幹部變動頻繁,誰當幹部誰管錢,無賬目的交接和財務公開,導致在土地徵用補償款的申報、領取環節的窩串案頻發。
一人貪腐多人效仿,抱團聯手作案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徵地補償工作程序比較複雜,涉及補償物的種類、性質各有不同,需要各環節相互配合,而這之間又缺少必要的監督。因此,園區、鎮、村幹部形成利益共同體,採取聯手作案、集體合謀的方式,利用各自分管具體工作的職務之便,相互勾結侵吞國家徵地補償款。
“法不責衆”的想法往往會導致“一人提議,多人附和;一人貪腐,多人效仿”,貪腐窩案串案頻發。在王某南一案中,便是村支書、村主任、副村主任、鎮長助理、園區工作人員等聯手作案。
辦案人員發現,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環節,若有一個村子多報、虛報面積,其他村便可能效仿,並且這種行爲會逐漸向周邊相鄰鄉村蔓延,形成特定地域大面積的侵吞補償款現象。
“部分幹部法律意識淡薄,貪財心切,其作案手段簡單直接,犯罪中智力因素參與較少,有的甚至是集體研究,明目張膽地從事犯罪活動。”萍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熊亮表示,在農村土地徵用拆遷過程中,犯罪手段主要表現爲在申報環節採用虛報面積、虛列名單非法騙取和侵吞補償款。此類案件作案時間跨度大,少則一兩年,多則五六年,且重複作案、多次作案。
據辦案人員介紹,自2006年以來,在陶瓷工業園區的徵地拆遷過程中,連續發生多起虛報徵地,套取國家徵地補償款腐敗案件,9名相關幹部被查處。
“發生在農村的腐敗案件說明,國家對基層權力的監管還存在漏洞,致使徵地程序不公開、農村村務不透明。”江西社會學學會會長王明美認爲。
村幹部權力過分集中,拆遷單位與土地主管部門缺乏互動
“農村土地徵用中的職務犯罪危害大,有的甚至引發羣衆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熊亮介紹,由徵地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上訪事件已經成爲一種突出的社會現象,反映村幹部貪污腐敗的舉報信件也大多集中在徵地補償環節。
權力過分集中,存在監管盲區,是基層幹部敢於貪腐的首要原因。王明美認爲,在基層農村,辦事權力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等個別人或少數人手中,有的村幹部甚至集黨支部、村委會、村企業大權於一身,這使他們作案時如魚得水、有恃無恐。一些知情羣衆懾於這些人的權勢,敢怒不敢言,害怕招來報復;同時,來自上級部門的監督無力,縱向監督軟弱。
在徵地拆遷系列腐敗案中,拆遷單位與土地主管部門缺乏互動,對上報的土地信息沒有認真核實,甚至沒有相關複覈程序,而是直接將上報補償金予以發放,導致村幹部和相關人員勾結貪污有機可乘。
辦案人員介紹,由於上述特點,目前在退耕還林、移民安置、農田水利、電網及飲水改造、村莊整治、扶貧開發等工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村官職務犯罪現象。
唐震認爲,應健全農村土地徵用拆遷環節資金監管體系和土地徵用制度,制定農村徵地補償工作管理辦法,明確徵地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主體、監督措施、責任追究等,爲農村徵地補償工作提供製度保障;還應圍繞土地開發領域、涉農領域等民生領域,建立健全職務犯罪風險預警機制,有效發揮查辦案件的懲戒治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