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限購令未能購房50萬定金打水漂
購買第三套房的王女士狀告開發商要求退錢,二審敗訴
已經擁有兩套房的王女士,又看中昆明一處樓盤,並向開發商交了50萬元定金。可最終由於不符合限購政策,王女士沒有買成房子,她爲了討回定金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昆明市中院作出終審裁決,駁回王女士的訴求。因此,她的50萬元定金打了水漂。
起因
已有兩套房還交定金買第三套
去年5月,王女士看中了滇池龍岸一期的樓盤,她在5月23日與開發商簽了樓宇認購書,並分兩次交了50萬元定金。在認購書中,王女士與開發商約定雙方於2013年6月7日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
在繳納50萬元定金以後,王女士諮詢有關部門發現,由於她和丈夫名下已經擁有兩套商品房,按照昆明限購政策,她不能購買第三套住房。2013年7月19日,王女士委託律師,向滇池龍岸的開發商發出律師函,稱由於限購政策的制約,她不能購房,要求開發商解除認購書並返還定金。
兩天後,滇池龍岸開發商書面通知王女士,認爲王女士應當於2013年7月20日前付清首期房款,並簽訂合同,但王女士7月22日仍未前來籤合同並支付首期房款,故解除認購書,50萬元定金不予退還。
一審
判開發商返還王女士25萬定金
房子沒買成,50萬元定金也退不到,王女士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滇池龍岸開發商與其解除認購合同,並返還定金50萬元,支付相應的利息。
此案一審在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查明,王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有專門約定,若王女士逾期付款,逾期未簽訂購銷合同或單方解除認購書,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此外,認購書中第8條加黑註明,王女士知悉並承諾遵守國家與地方關於限購的規定,若王女士暫時不符合在本市購房的條件,王女士自願承擔因暫不能辦理合同備案、房屋產權登記的後果,如王女士因此提出解除認購書或未按認購書約定的時間簽署《商品房購銷合同》的,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並將本房產另行出售。
一審法院認爲,王女士和開發商均要求解除合同,故對於王女士提出解除認購書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由於王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系格式條款,綜合考慮雙方簽訂認購書的內容以及實際履行的情況,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開發商返還王女士定金25萬元。對於王女士起訴開發商賠付佔用資金利息的請求,一審法院並沒有支持。
二審
王女士敗訴定金一分錢沒退到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將本案上訴至昆明市中院。二審中,王女士與開發商之間爭議較大的問題,依然是王女士向開發商所交納的50萬元“定金”的性質是什麼,以及認購書中第8條有關限購政策免責的條款是否有效?
昆明市中院經過審理後認爲,昆明市的限購政策在2011年1月已經開始實施,到王女士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時候,這項政策已經實施了2年多的時間。二審法院認爲,房屋限購政策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王女士長期在昆明居住和生活,並且其名下已有兩套房屋,在其與滇池龍岸開發商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對限購政策的內容應當是明知的。
由於在認購書中,滇池龍岸開發商已經就該條約內容加黑註明對購房人進行了提示。據此,昆明市中院認爲王女士在此情況下仍然簽訂認購書視爲其已經清楚且自願遵守,故這一條款不存在加重王女士的責任。
據此,昆明市中院二審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並予以改判,撤銷一審法院判令開發商返還王女士定金25萬元的條款。至此,王女士在這起案件中徹底敗訴,既沒有買成房子,也沒有要回定金。(記者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