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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爲“史上最嚴”公積金貸款新政仍未最後出臺,但它關於貸款條件的幾條重要修改牽動着不少市民的心。近日,廣州市公積金中心接受了羊城晚報記者專訪,透露正整理相關意見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討論,正式文件預計最快5月出爐。公積金中心方面稱:“不管政策是否調整,在結餘資金偏少的情況下,將從總量上控制貸款規模,使職工有平等的機會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該表態顯示收緊意圖未變。公積金中心對於職工關心或質疑的幾個重要問題也一一予以解答。
質疑
1近期媒體報道,有的說公積金“入不敷出”,有的又說結餘公積金資金在“沉睡”。廣州的公積金資源是否得到了合理利用?
公積金中心答覆:根據數據統計,住房消費累計提取(包括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貸款本息、租賃住房提取)佔繳存總額的53%,離休退休、戶口遷出本市等提取佔繳存總額的12%,住房公積貸款餘額佔繳存總額的28%(以上三項已佔到93%),其餘資金用於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這充分說明廣州住房公積金資金已充分利用。
中心此次調整貸款政策考慮了兩個主要因素:一是提取量大,結餘資金偏少;二是貸款條件寬鬆,貸款風險增加。調整政策實施以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貸款利差明顯,商業銀行能用於住房按揭貸款的額度大幅下隆,住房按揭需求嚴重向住房公積金貸款傾斜,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量增長速度過快。
質疑
2不給貸二次,是否完全無視了住房改善型需求?
公積金中心答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爲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而非滿足改善所有人的家庭居住條件。國家或市政府沒有相關文件指導如何判斷是否屬於改善性住房。
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實際上,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家庭購房套數的認定比商業貸款更加寬鬆。“商業貸款對曾經貸款或曾經購房,不管該房產是否結清或是否轉讓均視爲有效購房,而住房公積金對已貸款並已結清或已轉讓的房產不納入家庭購房套數範圍。在這種寬鬆的貸款政策下,相當部分職工家庭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都能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當中按首套房計算。”——這也就意味着,只要以前沒貸過公積金,即便買過房,但原來的商業貸款已還清或者房產賣出,再買房仍然可申請公積金貸款,並能按首套房優惠政策算,那麼改善型購房仍然有貸公積金的機會。
質疑
3
既不買房又不租房的職工,退休後才能提取公積金。公積金豈不變成了養老金?加上若干年的通脹以及長期低利率,公積金繳存對這部分人基本沒什麼意義。可否拓展多種使用渠道比如醫療、生活困難救助等?
公積金中心回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爲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和第26條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範圍。
記者查閱條文發現,這裏面其實也包含了一定的非住房用途。比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也可申請提取公積金。至於醫療方面,考慮到目前廣州公積金“錢緊”,估計短期內都難以實現提取公積金。
質疑
4
公積金“易繳難用”,“我的錢爲什麼不能想用就用”。想用的用不到,能用的都是有實力買房的,在現階段是否變成了“劫貧濟富”的政策?
公積金中心答覆:住房公積金作爲長期住房保障制度,強調的是“人人爲我,我爲人人”的互助性。隨着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執行,已購房的職工因限購或限貸政策基本上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剩餘的都是首次購房需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資金有限的情況,並不能解決所有職工的所有住房需求問題,但要滿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需求。
公積金中心強調,儘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性質與商業貸款不一樣,但同樣存在住房貸款的風險,特別是目前房價偏高的情況下,所有商業銀行都在大幅收緊貸款額度,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警示信號。公積金應“便民、利民、惠民”,但絕不能忽視貸款風險的問題。
“大部分職工一方面希望能全部提取自己賬戶上的餘額,另一方面又希望能重複使用低利率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是完全矛盾的思維方式。”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沒有資金的積累,就不可能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至於“自己的錢爲何不能想用就用”,該人士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分爲個人繳存和單位補貼兩部分,個人的資金只佔一部分。“如果沒有強制性的公積金制度,就未必有單位補貼這個福利。”並且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貸款,享受優惠利率,貸款資金來源就是大家共同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該資金是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具有積累性和專用性兩個特點,不能以現金形式發放,必須實行專戶管理,這是一項基本制度,所以無法做到“想用就用”。
不過,也有不少專家認爲,在當前環境下,制定於2002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實有很多地方需要修改來完善其用途,比如合理擴大使用範圍,加強其運營效益,讓廣大繳存人有權利分享增值收益等,甚至用更合理的制度比如全國性住房銀行的形式來替代現有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