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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舜華南路的舜奧嘉園。見習記者任麗媛攝
不交物業費,就拿不到新房鑰匙。近日,市民徐女士反映自己在舜奧嘉園購買了一套新房,開發商交房時,要求自己先交半年的物業費。徐女士認為開發商的做法是將交房與物業費捆綁。而開發商表示,此舉是為了防止購房者收房後不交物業費。
文/片本報見習記者任麗媛
物業:按規定可以預收半年物業費
對此,物業解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管理協議,物業公司可以收取物業費。據了解,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可以預收一定物業費,但不能超過半年以上。
徐女士對此解釋仍不認可,『首先,在購房合同中,並沒有規定要先交物業費,再交房;其次,業主付給開發商全額的購房費用,就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物業公司無權乾涉業主拿鑰匙。』徐女士認為,只要購房者對房屋質量沒有疑義,就應該按照正常手續拿到鑰匙,至於物業費的事,應該是交房之後的事。
『先交物業費,再交房,這是我們的規定。施工方將房子交接給物業,物業再交給業主。業主要是不交物業費,物業就不會將房子交給業主。』舜奧嘉園開發商營銷人員表示,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防止業主收房之後不交物業費,『交房後,有的業主我們找不到,電話也打不通,物業費就一直拖欠著,所以沒辦法,我們只能是先交物業費,再交房。』
市民:交房前先要交半年物業費
2013年5月份,徐女士在舜奧嘉園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子,『合同約定是今年4月30日交房。今年4月17日,收到了開發商郵寄來的通知書,上面提到4月19日可提前交房。』徐女士介紹,通知中除了提到交房,還要求徐女士在交房前,預先支付半年的物業費,約1300元。『我還不打算立馬入住新房,想過幾個月再住進去。憑什麼要先交物業費啊?』徐女士十分不解。
看到這條要求後,徐女士諮詢了舜奧嘉園的物業,客服回復她說,即便不住,也要先交半年物業費,『物業定期檢查,若符合房屋空置房屋的標准,下半年交物業費時,可以返還30%。』
盡管如此,徐女士還是有些不解,『物業費跟交房有什麼關系呢?開發商憑什麼要我們先交物業費?這不是把物業費與交房捆綁嗎?』
據徐女士介紹,19日在交房現場,她就向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提出了關於『物業費與交房捆綁』的疑問,『但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解釋,從交鑰匙那一刻起,業主已經開始享受物業服務,就應該交物業費。』
律師:物業費與交房『捆綁』不合理
對於物業和開發商的說法,徐女士還是不能接受,她表示將會延遲收房。但開發商表示,如果延期收房超過了購房合同中規定的交房日期,物業費仍會按照合同約定收取。
據了解,先交物業費再交房,已經成為不少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進行房屋交接時的潛規則。對此,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強表示,這種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開發商違約。『沒有交房,業主沒有入住,物業費就不會產生。按規定的交房順序,應該是房屋達到入住條件,業主與開發商辦理入住手續之後,業主與物業簽訂《臨時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之後,再交物業費。應該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但由於是新樓,沒有業主委員會,就先由業主個人與開發商或物業簽訂臨時物業合同。』付強說。
付強介紹,交房是基於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而物業提供服務、收取物業費與交房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和服務內容。物業公司不是交房主體,可以接受開發商委托為業主辦理交房,但無權向業主添加任何條件。物業公司和業主間的服務關系是在交房完成後纔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