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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濟南消息(記者崔豔紅)一邊是在房屋中居住了25年的哥嫂,一邊是手握房產證的妹妹,因爲一套30多平米的房屋歸屬權問題,兄妹對簿公堂。近日,天橋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最終將房屋判給了手握房產證的妹妹,判決哥嫂在該判決生效後30日內騰房。
原告張春(化名)稱,被告張成(化名)是自己的哥哥,張春於2001年6月23日參加房改取得濟南市天橋區前陳家樓某號樓某單元某號房屋的產權,該房屋建築面積37.32平方米。被告張成夫妻一直佔用該房屋,拒不搬出。現張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張成夫妻騰出該房屋。
被告張成辯稱,濟南市天橋區前陳家樓某號樓某單元某室自1987年即由他們居住至今。1986年4月,張成簽訂回遷安置協議書,1987年6月張成遷入涉案房屋,由兩被告出錢,將房租交給父親,再由父親交給房管局,他與妻子在此居住已有25年。張春2001年參加房改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房產證,他們夫妻從來不知道,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春與張成是兄妹關係,其父母所居住的濟南市前陳家樓的四間公房於1985年拆遷,回遷後安置了兩套房屋,一套是位於濟南市天橋區前陳家樓某號某室,現由其父居住,另一套即本案所爭議的坐落於天橋區前陳家樓某號樓某單元某號房屋。2001年5月8日,原告張春向濟南市天橋區房管局遞交了濟南市房改購房產權登記申請書,申請購買涉案房屋,並於2001年6月23日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
天橋區法院認爲,《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記在原告張春名下,遂判決被告張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涉案房屋騰交給原告張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