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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小區內多次發生車窗被砸盜竊案件。車主遭受經濟損失,誰來擔責?小區停車安全該由誰來保障?《天天315》本期聚焦:小區停車場危機四伏。
央廣網財經北京4月25日消息(記者吳卓勝烏魯木齊臺記者馬梟龍)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最近一個時期,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旭東小區多次發生小車車窗被砸盜竊案件,給小區車主帶來經濟損失,讓小區居民感到惶恐不安。
危機四伏的小區停車場
小區車窗為何屢遭被砸盜竊?小區停車安全該由誰來管理?發生問題有人承擔相應責任嗎?
4月13日凌晨五點,烏魯木齊水磨溝區南湖旭東小區的三輛越野車玻璃被砸,部分物品丟失。市民潘先生早上出門開車突然發現,自己新買的吉普越野車玻璃被人砸碎,車內被翻得一團糟。
潘先生:今天早上起來發現我的車後玻璃被砸掉了。金錢上的損失就不說了吧,這是最直接的。明天跟別人約好的要在克拉瑪依見面。如果這個車今天修不好,因為這個我去不了,那我損失就不是一萬兩萬的事情了。
記者通過詢問小區保安,得知和潘先生的車遇到同樣遭遇的還有兩輛越野車,其中一輛車就停在南湖南路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的窗臺底下,而距離被砸車僅僅十米的地方就是治安巡邏員的值班室。記者對值班室工作人員進行了采訪。
工作人員:這個你得找物業,物業收費的呢麼。這個東西,賊偷開了,警車都偷的呢!誰也沒辦法,治安巡邏算個啥?治安巡邏又沒有權限,他又沒有執法權。這個東西只有你們去反映,你找他們,找旭東(社區),一級一級往上走,是這樣的。
隨後記者來到旭東小區大門的門卡收費室,物業公司的值班保安告訴記者,砸車盜竊事件在小區至少每個月就會發生一起。但無奈小區太大,巡邏隊員人手不夠。
值班保安:說實話,這麼大一個小區,賊娃子你來了我走,你走了我想乾啥乾啥。這麼大個小區,晚上3個人巡邏著呢。
記者走訪小區,不少居民反映,南湖旭東社區砸車偷輪胎的事件和監管不利不無聯系。
居民:我們小區車被砸也不是一次兩次了,這麼大的小區在咱們烏魯木齊也算是數得著的,連個監控都沒有,巡邏的就那麼幾個人。我掏了錢,規規矩矩停車還被砸了,這是我個人的責任呢?還是咱們社區管理方也有責任?
車窗被砸誰來擔責
車停家門口被砸,壞人逍遙法外,小區砸車事件癥結何在?小區頻發砸車盜竊案件,給小區業主帶來財產損失,同時也帶來心裡不安,面對這類事件,社區和物業公司又作何回應?
南湖旭東小區作為烏魯木齊市規模最大的小區之一,有著56棟樓和上萬居民,但居民反映,每天夜裡在小區巡邏的人員明顯不夠。
居民:這個小區巡邏隊員特別少,晚上巡邏也就三四個人吧,小區比較大,有五十六棟樓,他巡邏不過來。
隨後記者來到小區物業公司的辦公室,采訪了辦公室主任甘中華。
甘中華:我們小區26個保安3班倒,6個人在巡邏。我給你這樣說,我就是放50人,你把社區的保安都弄上來,也看不住。為啥?我不可能一個樓跟前站一個人吧?我不可能天天看車吧?
而對於小區居民車輛被砸,物業是否負有責任,她這樣回答:
甘中華:你的東西讓人砸了,我也沒辦法。老百姓有損失,我心裡不舒服,我有一種責任在身,但不是(承擔)賠你的責任。我收的你的錢是停車費,是佔道維護費而不是看管車的費用。
小區收費停車卻被砸,物業公司是否該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帶著這個問題,記者來到新疆盛業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律師耿民:如果物業公司所訂立的合同中,沒有約定車輛損壞責任的時候,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就沒有法律依據。
而對於小區攝像頭應該由誰來出錢安裝,耿律師說:
耿民:攝像頭的安裝用於小區的公共安全,原則上應當啟用公用維修基金,如果公共維修基金費用不足,物業公司是沒有義務自行支出安裝攝像頭的費用的。
對於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房產局物業管理辦公室了解到,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性機構,原則上沒有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而對於業主的車輛財產損失,及時報警尋求援助纔是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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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停車需要多方齊努力
記者調查發現,小區缺少監控設備成為居民關注焦點,監控設備的安裝是否成為警察取證的關鍵因素?監控設備究竟能起到怎樣的作用?攝像頭安裝難在何處?
居民:我在小區已經待了有十年了,我也經常聽到這個小區車被砸,偷輪胎的呀。經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這個小區還是沒有攝像頭。
砸車案件的發生引起了小區裡的居民議論,不少居民向記者反映,沒有安裝基本的監控設備造成了安全隱患。
小區物業公司辦公室主任甘中華告訴記者,作為安居小區,沒有政府的支持和居民的繳費,物業心有餘而力不足。
甘中華:南湖二期是政府的工程,現在啥設施都壞了。物權法明文規定,物業公司是服務的,像監控屬於設施問題,沒有給我配套。大家的維修基金再不給我們交,那(裝監控)這個活就根本沒法乾。
物業公司表示沒有維修基金無法安裝攝像頭,南湖旭東社區書記關祥也告訴記者,物業公司的更換導致了很多遺留問題,加之小區物業費收不上,欠賬問題很大。
關祥:南湖二期的情況比較復雜一點,老的物業公司走了以後,兩年半的時間,維修基金帳到現在不移交。新的物業公司入駐以後墊資50多萬,等於是南湖二期的業主還欠物業公司50多萬。
對於小區居民安裝監控設備的訴求,關祥書記說:
關祥:關於攝像頭的事,也是我們著急的,最後請專家做了預算,42處安攝像頭,物業公司沒有這個能力墊資。
記者:裝下來是多少錢?
關祥:裝下來將近二十萬。這個應該是在維修基金裡面支出。
記者:但這個應該是居民來交維修基金?
關祥:對。我們都有打算,但現在確實是資金的問題。
對於監控的必要性,南湖路派出所旭東社區民警李國新告訴記者:
李國新:如果有攝像頭,車玻璃砸了,車輛損壞了,派出所受理案件,到現場調取(資料)當然是很方便的,有助於提供破案線索。
小區放心停車是所有人的願望,但要杜絕這類案件再次發生,則需要居民、物業公司、社區和治安人員共同的努力。目前,這起砸車案件公安部門正在偵破之中。
受害車主潘先生:我希望我最好是最後一起,如果我的砸車事故能引起咱們的注意,能做一些改進的話,那我的車被砸也就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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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吳永強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邵桐做客節目,就此事發表觀點和意見。
業主按時向物業繳納停車費,每晚下班後都規規矩矩的將車停在小區內,但早起發現車窗被砸,車內物品丟失。車停在小區內被砸,車主遭受經濟損失,他們該找誰問責?
邵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這個法律規定,我認為在物業企業沒有盡到它的安全保證義務的情況下,就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責任。
吳永強:從小區居民的訴求來講,這是一個基本訴求,並不是一個什麼超額或特殊的要求,這個事情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來講,毫無疑問也應該由物業公司承擔這個責任。
記者也找到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旭東小區的治安巡邏員,治安巡邏員讓記者找物業,並說警車都會被砸被偷,誰也沒辦法,治安巡邏算個啥?又沒有權限,又沒有執法權。治安巡邏員的職責有哪些?
邵桐:治安管理員的職責是根據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的勞動合同關系,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職責就是負責巡邏和協助公安機關保障小區范圍內的治安安全問題,因此他所說的沒有職權、無處罰權,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我認為他的責任第一個是巡視,另外一個,如果發生治安案件的話,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小區治安巡邏員告訴讓記者去找物業問責,因為物業負責收停車費,但物業公司給出的答復是:物業說他們收的停車費,是佔道維護費而不是看管車的費用。怎麼看待物業公司給出的答復?
吳永強:這個回答在相當程度上表現出一種不負責任和推卸責任的態度。作為業主,居住在你的社區內,然後你又收取了若乾相關的費用,卻給出這樣一種回答,無論是從情理上還是法理上,都難以服眾。
邵桐:從這個說法來看,它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根據我們現在比如說北京市的相關物業糾紛的司法判例來看,確實有法院對小區物業收取佔道停車費是給予了認可的。佔道停車費也就是說,它對於小區公共通道使用和維護的情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種費用原則上來講,如果沒有合同特別約定的話,佔道費也是一種合理的費用,但它可能不包括物業公司對於車輛安全管理的費用。
小區內多次發生車窗被砸盜竊案件。業主們說是小區內治安巡邏員太少,又沒有安裝攝像頭所以會頻繁出現這類事件。物業公司回復,『小區26個保安3班倒,6個人在巡邏。我給你這樣說,我就是放50人,你把社區的保安都弄上來,也看不住。為啥?我不可能一個樓跟前站一個人吧?我不可能天天看車吧?』物業公司的意思這和保安人數多少無關,就從物業公司的回復看,這個小區的物業服務存在哪些問題?
吳永強:第一個問題,設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設施不完善主要體現在缺乏錄像監控設備等這樣一些必要的安裝。其次,物業在認識上也存在著非常大的偏差,從不管是巡邏員還是物業方面所給出的回答來看,未免有點不負責任。
邵桐:從法律上來講,物業並沒有完全盡到小區內的安全管理義務。小區安全管理義務除了巡邏人員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外,還包括監控設備,包括小區物業應當對進出小區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核實和核查。如果所有的安全手段都使用上了,而無法避免相應治安事件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小區物業纔可以有免責的理由。
現在小區四十二處需要安攝像頭,物業公司沒有這個能力墊資。那難道要由業主們來承擔這將近二十萬的安裝費用嗎?這筆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
吳永強:如果從最初的彼此權責和相關的法律條款規定來看,如果早先的物業和業主之間有這個協議,按照協議上列明的,到底是該哪一方來承擔,就由哪一方來承擔。即便以前沒有指出來,比如說應該由物業一方承擔,作為業主一方,現在也可以要求補充增加這個權利。
邵桐:我認為首先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因為畢竟這個小區在成立的時候已經有部分業主按照規定交納了公共維修基金,如果他們已經交納了公共維修基金,足以支付安裝攝像頭這個款項的話,就應當由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至於是由前一個公司,還是由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那是兩個物業管理企業之間責任的問題,與業主無關,因此我認為業主可以向兩個公司同時追究他們安裝攝像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