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特區報記者任琦
社區裏的難事、大事,靠居民自己解決。居民自治組織和自治制度在我市社區治理改革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福田區蓮花街道彩虹社區居民王運澤告訴記者:2009年社區推行“陽光議事廳”制度,4年多來,這個制度發揚基層民主,強化居民自治,把居民攏到了一起。“社區裏的難事、大事,大家定期議一議,共同研究和解決問題。真正充分發揚了基層民主,構建了和諧社區。”他還提議,社區治理應將更多氣力放到提高社區自治力上,以此增強社區的社會服務功能。“社區的職責不能權力化,要開門服務,讓居民更多地參與到社區事務和社區管理上來。”
寶安區新安街道新樂社區居民王金斗是社區義務巡邏隊的一員,這支隊伍在社區服務、社區自治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小商小販亂擺賣、電動自行車丟失這些平時困擾居民的小問題,不用找警察,通過義務巡邏隊的介入基本都得到圓滿解決。“在處理小事方面,社區居民組織的能力比職能部門不差,效率甚至還更高。”
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李鬆蓢社區居民劉有志是由居民推選出來的“樓長”。樓(棟)長制度是深圳社會建設風景林工程的第一批項目。街坊鄰居有點什麼糾紛、衝突,就到樓長這裏來調解,把理說到位,通常都能和氣解決,街坊們之間氛圍都比較和諧。“我所在的老社區以前沒有攝像頭、沒有滅火器,安全問題一度是很大的困擾。推行樓長制後,由我們這些樓長出面,和鄉親們一家家商量,很快就補上了這些設施,居民們越來越認可‘進門是小家,出門是大家’的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