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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先生說,有樓梯擋在前面,地下室裡透不進光。本報記者於飛攝
本報4月17日訊(記者於飛)一樓居民對自家陽臺進行了改造,加了一個鐵制扶梯,方便進出。但是樓上的居民覺得這個扶梯擋住了地下室窗戶的陽光,侵犯了他的采光權,但是一樓居民拒絕拆除鐵制扶梯。
『弄這個扶梯,把我家地下室的光都擋住了,進去啥也看不見了。』市民孫先生住在萊山區海濱小區,他說一樓的鄰居私改陽臺,侵犯了他的采光權。17日,記者來到孫先生家,看到了他所說的鄰居改造後的陽臺,記者看到孫先生的鄰居在一樓陽臺後面加了一個鐵制扶梯,這樣可以從外面直接通到家裡,而扶梯的下面有兩個窗戶,這兩個窗戶其中有一個是孫先生家地下室的窗戶。孫先生說,地下室沒有燈,全都靠這個窗戶透點光,可是現在被扶梯擋著,進到地下室後裡面黑乎乎的什麼也看不到。孫先生告訴記者,他多次與鄰居協商,希望他把這個鐵制扶梯拆除,可是鄰居不同意。
隨後,記者來到孫先生的鄰居王先生家中,王先生告訴記者,他們住的房子是二手房,買房子的時候,原房主就已經加了這個扶梯。王先生說是他們先買的房子,然後搬進來住了一年多,孫先生又買了樓上的房子搬進來的,如果孫先生覺得扶梯擋住了地下室的光,那麼當時可以不買這裡的房子,『他買房子的時候,就有這個扶梯,現在又讓我們拆,憑什麼呀?』王先生表示,對於孫先生讓他們拆除扶梯的要求他們難以滿足。
記者從小區物業了解到,為了扶梯的問題,孫先生曾多次找過物業,物業也與王先生溝通過,除非王先生自願拆除,不然物業也不好解決。隨後,記者又從城管部門了解到,對於小區居民對自家陽臺進行改造的問題,不是他們監管的范圍內,他們只能管理城區公共道路,居民樓內的問題,他們也無能為力。
魯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呂君妮告訴記者,《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中的一方不能侵害相鄰人的采光權,不能造成安全隱患。
孫先生如果認為王先生侵害了他的采光權,可與之協商拆除,協商不成可向住建局投訴,若仍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