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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稱整改有心無力消防局稱程序合法
本報訊(記者龍成柳通訊員廖蔚、李洪潮)小區裏消防安全隱患凸顯,市公安消防局責令物業限期改正,物業公司稱屬歷史遺留問題整改有心無力,遂一紙訴訟將消防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處罰。昨日,該宗行政處罰糾紛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場宣判。
業主埋怨小區消防隱患
涉案新天地華庭小區的消防安全問題已困擾業主多年,業主曾向媒體求助、向網絡問政平臺市長信箱反映,媒體也曾進行過相關報道,但事情仍未得到徹底解決。
今年1月8日,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隊接到羣衆投訴後,聯合相關單位到新天地華庭小區進行消防檢查,發現水泵房有一臺水泵啓動不正常、部分室內消防栓無法正常出水和沒有壓力,室內消防栓未保持完好等情況,對原告進行處罰20000元,並責令原告於5日內對上述問題整改。
面對媒體的追問和消防局的處罰,物業管理公司不停喊冤:“接到整改命令後,對於消防檢查存在的第1項和第3項問題我們已經進行了整改,但第2項確實無力整改。”
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以下理由:一是歷史遺留問題,不應由他們承擔主要責任,小區的消防設備在物業管理公司接手前一直處於癱瘓狀態,這是原來開發商等方面的責任,消防大隊在小區消防設備癱瘓的情況下,還給出了驗收合格書,導致了開發商推諉責任;二是原告接管該物業後,先後跟業務委員會、開發商進行溝通,並請求房產管理局使用專項維修基金,均未果;三是徹底整改消防設備需要大量資金,已遠遠超出日常維護的範疇,物業公司無力承擔。
爲此,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東莞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
市消防局在庭審中答辯稱,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的內部約定,不能免除其維護公共設施的法律責任,因履行行政處罰造成的損失可向開發商等主體進行索賠。“關於整改期限,考慮到原告的現實情況,如果原告認爲在5天內無法完成,可以向消防局反映,我們可以按照相關的程序對該特殊情況進行寬限處理。”此外,市公安消防局還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