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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銳
4月2日晚,在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望江小區發生令人扼腕的一幕:83歲老人突然發病,親屬在送醫途中遭遇小區鐵門緊鎖,兩個多小時無人開門,家屬稱當時保安就在屋裏,但死守“小區規定,9點以後就不開門”。最終老人在送醫途中不幸身亡。(4月8日《華西都市報》)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共場所“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可見,在法律上,出於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責任,小區物業對於進入小區所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均負有合理的注意和保護義務。尤其對於小區業主而言,物業更承擔着相應的安全保障合同義務。
夜裏不開門對於保障居民安全本就意義不大,從大門進出的大部分只是普通居民,想用緊閉大門的方式將不法分子關在小區之外,這無疑是掩耳盜鈴,更容易讓治安維護者產生不良的“懶政”心理。
更嚴重的是,小區大門本身還是重要的消防通道,出現緊急狀況時,隨時需要保持敞開狀態。將大門緊閉,這無疑是給居民關上了救命之門。面對老人家屬敲門敲了1個多小時,小區工作人員還是躲在屋裏一直不說話,熟視無睹,這更折射出當下各小區物業的一種通病,就是遠離了本該扮演的服務者角色,而用一副霸道管理者的姿態來處理和業主之間的各種關係。
在深層次上,該事件也反映出業主權利不張。在法律上,業主權利本該由業主委員會行使,由業主委員會來對物業進行監督,對小區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是,目前而言,大部分小區都並沒有建立業主委員會。這也使得物業公司橫行在分散的業主之上,大行違法侵權之道。這在我國各城市成了常態。試想如果該小區有業主委員會並且承擔起了相應職責,如此規定還將存在嗎?如此悲劇還會發生嗎?
在該事件中,小區物業須因阻礙搶救導致老人不幸身亡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從更長遠上看,我們需要建立更有效的制度,來糾正當前各小區物業霸道現狀,讓類似侵犯業主權利的“規定”無處藏身,更讓業主真正成爲小區的主人,物業迴歸到應有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