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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蓋小產權房無期變5年
被告人一審被判合同詐騙罪二審改判非法經營罪
北京柏西楓林觀光農業有限公司股東王某夥同該公司總工程師李某,違法建設小產權房並對外銷售,共收受86人1880餘萬元。一審因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無期和13年後,二人提出上訴。記者昨天獲悉,市高院二審認定王某和李某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改判有期徒刑5年和3年半並分別處以不等罰金。
無視停工通知繼續施工
一審查明,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間,王某和李某無合法審批手續,又違反與房山區長溝鎮三座庵村農工商公司所約定的土地用途,在該村非法建設住宅樓。房山區長溝鎮政府、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房山分局等多次向其發出違法行爲通知書後,兩人明知所建住宅樓不可能具備合法交付使用的條件,仍以“山水人間”、“楓林宜墅”等名義對外銷售,先後收受86名受害人購房款1880餘萬元。
王某承認,長溝鎮政府等有關部門以三座庵村曾多次下發停工通知書,但他認爲這都是走形式,所以不管下什麼通知,只要沒人過問就繼續施工。
一審法院認爲,王某和李某虛構事實,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判處王某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
二審改判非法經營罪
判決後,兩人均提出上訴。審理中,房山區長溝鎮政府曾出具證明材料證明:2008年6月,永盛基業公司在長溝鎮三座庵村欲註冊養殖基地,經鎮領導批准同意,並在該公司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上加蓋了鎮政府的印章。
鎮政府表示,此證明原件中產權人證明一欄當時沒有房屋內容,住所(經營場所)一欄爲空白,此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中的內容爲該公司後來私自添加的內容,屬於私自造假行爲。
市高院認爲,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王某等人使用該僞造的證明文件欺騙購房人。對於售房過程中頻繁使用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經鑑定,所蓋長溝鎮政府公章爲真實印章,儘管鎮政府和三座庵村委會均稱系在空白文件上蓋章,但依常理分析,此種解釋難以成立,難以認定該文件系僞造。
二審判決指出,王某和李某所收被害人購房款,大部分用於建設8棟住宅樓,認定兩人具有虛構事實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爲的證據不足,其行爲不符合合同詐騙罪。二人在無建設、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建設、銷售房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爲均構成非法經營罪。爲此,市高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