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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工人受僱於包工頭,包工頭又和房主簽訂了建房合同,建房時工人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海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馮某是一名泥水工,長期受僱於包工頭常某。2013年,馮某等幾個工友被安排到常某承包的葉某的房屋建設項目工作。1月14日,馮某在葉某家二樓平臺將吊車吊上來的整車混凝土拉進二樓時,因操作不慎隨吊車引力從高空摔落,造成嚴重受傷。後馮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共支出醫療費26萬餘元。爲索要賠償,馮某將常某、葉某告到了法院。馮某的損失由誰賠償?常某認爲,事故當時馮某正在把吊車上的混凝土車拉上二樓平臺,發現車子被二樓的木頭卡住無法上拉時,自己已經讓馮某停下來,不要乾了,馮某不聽從安排,仍去強拉車子,才導致隨車子墜下的後果。馮某的損失完全是因其不聽從安排造成的,與自己無關。而葉某認爲,自己建房時與常某簽訂了合同,發生事故因由常某承擔一切賠償責任,所以也拒絕賠償。
法官說法:
海鹽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當賠償責任。”馮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常某作爲馮某的僱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葉某作爲房主將農房承包給具有承建農(居)民住宅資質的常某建造,在選任承攬人上並不存在過錯,且葉某建造的房屋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批手續,故對馮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馮某在意識到自身安全收到威脅時,不聽從包工頭指揮,強行操作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對自身的損害具有過,依法可適當減輕常某責任。經審理,法院判決常某對馮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馮某自負30%責任。
彥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