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先生的父親遺囑寫明在去世後將該住房繼承權分給兄弟四人,每人一份。吳先生的賣房行爲無效,應當賠償買房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考慮到近年房價的上漲,法院因此判決吳先生賠償買房人260萬元。
本報訊(記者孔德婧)因爲擅自把父親遺留的房產賣給同事,被共有房產的兄弟們告上法院,吳先生日前不僅被海淀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還要賠償購房同事因房屋漲價帶來的損失。
吳鵬於2007年將海淀區一套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張寬,雙方協商一致並完成了款項交付,然而好景不長,兄弟們的一紙訴狀將吳先生告上了法院,申請確認吳鵬與張寬的購房合同無效。海淀法院日前做出判決支持了兄弟們的訴求。
吳先生感到很委屈:“在父親去世後,就一直是我一人住在那,他們也沒有回來過,我連自己的房子都不能賣嗎?”
在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後,張寬也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老吳賠償損失,最終法院裁定,吳鵬賠償張寬共計26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鵬的父親吳志因確有一份遺囑,寫明在去世後將該住房繼承權分給兄弟四人,每人一份。且吳志因生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所以法院認爲,該房產系吳鵬與其兄弟三人共同共有財產。
吳鵬在未經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張寬,侵害了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吳鵬的賣房行爲屬於無權處分行爲,因此吳鵬與張寬之間的買賣房屋行爲應爲無效行爲,合同應確認爲無效。
最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而在此案中,吳鵬爲過錯一方,他所需賠償的不僅是已交付的100萬元,還有因爲房屋升值給張寬所造成的損失,考慮到近年房價的擡漲,因此判決吳先生賠償張寬260萬元。(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