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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區法院賈娜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日前表示,從今年開始,通過基礎制度建設,逐步銜接過渡,統一規范實施,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法律依據繁雜
我國目前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規范除了物權法之外,房屋登記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與房屋登記辦法,土地登記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森林法授予林業部門登記林權,草原法授予農業部門登記草原所有權、使用權。另外,農村承包土地、養殖用地、海域灘涂等不動產的登記也都有相關法律以及部門規章予以規定。
物權法第10條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然而現實情況卻是,法律與行政法規,甚至是地方性法規都沒有對物權法的規定予以細化落實,不動產登記的法律依據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法律依據不統一,造成登記效力不一,極容易出現登記重疊、遺漏甚至矛盾的現象,既損害了登記公信力又影響個人的切身利益。
2013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要求國土部、住建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在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不過,即便是這樣,也可能面臨與現有上位法產生衝突的尷尬局面。解決方法應是由法律原有制定機關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有關土地、房屋、林權、草原登記的規定進行梳理並做相應修改,向統一法律依據的方向邁進,最終與擬出臺的條例形成規范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體系。
分散登記機構龐大交錯
目前,我國的不動產登記采取的是分散登記模式,土地、房屋、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不同的不動產物權享有登記管理權,即管理有關不動產的部門負責相關不動產的登記事務。這種『多頭管理、多龍治水』不僅為不動產流轉設置了不必要的障礙,而且把登記作為行政機關的一項行政管理職權,這本身就忽視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示功能,不便於交易當事人及利益相關人查詢,影響了社會功能的發揮。
2013年11月的國務院常務會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但行業管理和不動產交易監管等職責繼續由相關部門承擔。這表明決策者已經明確將登記職責從行政管理中分離出來,試圖將登記作為一種物權公示方法,但是具體的登記機構如何設置還有待具體規定出臺。在接下來機構變革與重組中勢必遭遇部門利益分割問題的挑戰,這就要求涉及改革的部門站在社會發展的高度,用高屋建瓴的開闊胸襟正視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統一。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應遵循屬地原則,取消分級登記制度,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就我國國情看,在國土資源部門下設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土地為基礎登記較為妥當。原則上應以建立縣級登記機構為主,跨縣域的不動產由上級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地設立不動產派出機構。也就是說,登記機構沒有行政職權,只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
信息系統建設面臨考驗
在分散登記模式下,各登記部門已經形成了大量的登記資料和數據,而且這些資料大多集中在縣市級登記部門。一些地方還沒有完成數據的電子化,保留的仍然是紙質資料。一些完成了數據電子化的地方,登記內容上也可能存在偏差,包括數據錄入不全、數據錄入存在差異性等問題。如房屋登記,土地部門登記的是房屋的佔地面積,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是建築面積,這兩個數據就可能不一致。再如,2012年6月底全國多個副省級以上的城市完成了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工作,但媒體披露部分城市存在數據錄入不足及准確率低等問題,加之各登記部門信息系統不同、數據參數格式各異,如何把這些已有資料集中在一個系統上是在實際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難題。要解決這些問題,恐怕只有在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成立後,從以往登記部門中抽調人員共同完成對錄入數據的梳理工作。
健全配套制度
打破『信息孤島』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要想真正發揮作用,離不開基礎性的身份認證體系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目前,公民個人不動產的登記基本上是以身份證號作為區分的。如果不能保證每個人只對應一個身份證號就難免會出現像陝西『房姐』這樣的人通過辦理多個系統承認的、『合法』的戶口,然後將房產分放在不同戶口下,使不動產統一登記對其毫無影響,損害登記的真實性。同樣,只有全社會統一的信用登記可以聯網查詢,不動產統一登記纔不會流於形式。
除了保證不動產登記信息真實、及時外,登記系統還需要和公安、民政、稅務、銀行等系統連接起來,打破『信息孤島』,在地方各部門間實現信息共享,發揮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更廣泛作用。
此外,不動產實現統一登記後,公民的所有不動產信息將一並掌握在政府機構的手中,這個機構能否保護好公民的隱私也為一些人所擔懮。這就要求有相應的保密制度來約束參與不動產登記的政府工作人員。
盡管要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還面臨諸多障礙,但我們也應盡快找到應對之策,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