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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不符合限購資格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應如何擔責?今天上午,買方祁女士以合同並付10萬定金後,得知本人名下有2套房,不符合北京限購政策爲由,當庭請求海淀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定金。而賣方則以買方逾期未付款違約提起反訴,索賠108萬元違約金等。
據原告祁女士方稱,她與被告劉女士於去年11月3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她購買劉女士的位於海淀區一套房屋。她付了10萬元定金。“因爲我不知道本人名下有兩套房屋不符合北京限購政策,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被告返還我購房定金10萬元。”
但被告劉女士方不同意。“簽訂合同之初,限購政策就已頒佈了,所以買方祁女士應知曉自己是否具有購房資格。而且購房經過了中介,中介明確告知她相關政策。祁女士可通過賣房等取得購房資格。”原告還認爲,賣方劉女士並不具備審查買方是否具有購房資格的義務。
由於劉女士認爲買方籤合同時存在過錯,又經多次催要仍未如約付款,造成她的損失,遂提出反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由買方祁女士支付違約金108萬元(其中10萬元由購房定金抵扣)及逾期付款違約金4.05萬元。
“原告說賣房籌錢,我們雖着急用錢,但還是給了她很多時間籌錢。後來她卻反悔。”賣方指責祁女士。法官當場問原告爲何不能履行,原告表示:“我名下的房屋不能辦理登記。” 法官又問:“原告購房時是否告知已持有3套房屋?”原告稱“口頭告知過”,但被告予以否認,聲稱從不知道此事。
法官問原告主張的她丈夫名下的經適房是否經過網籤,原告表示需回去覈實。另外,被告認爲買方祁女士的結婚證只能證明她結過婚,不能證明現在的婚姻狀態,原告提出庭後提交戶口簿,並申請法院調取原宣武區房產登記情況。鑑於原告申請延期舉證及對反訴的答辯期,法官宣佈休庭,將延期開庭。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