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我沒想到,這房子根本就不是賣方的。”密雲縣居民羅某說,他通過中介公司買房,卻被所謂的賣房人騙了50萬元。如今,賣房人因涉嫌多起詐騙被警方刑拘,羅某隻好把中介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中介費,並賠償損失和違約金共計85萬餘元。今天上午,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羅某介紹,去年11月,他通過某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房子。在房屋經紀人的介紹下,他與售房人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萬元和房屋首付款48萬元。羅某說,當時中介介紹說該房是期房,所以沒有房屋產權證,但房主有購房合同,可以辦理購房合同的過戶。但簽了合同,應該辦理過戶時,賣房人李某並未到場。此後,羅某得知,李某因涉嫌多起房屋詐騙已被刑事拘留,其涉案金額達600餘萬元。
羅某委託律師調查,才得知李某根本不是涉訴房屋的真正產權人。羅某認爲,中介公司未到相關部門覈實該房屋,也未覈實售房人的身份情況,就違規發佈虛假房源信息,未盡到房源信息審覈的義務,造成其財產受到巨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中介費31000元、賠償房屋定金2萬元,首付款48萬元及利息、賠償違約金32萬元。
中介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房屋出賣人涉嫌刑事詐騙,因此中介公司和買房人之間的居間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如果賣方被認定詐騙罪,則居間合同是無效的。不過,中介公司又認爲,因該公司的協調使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取居間費用。
“我們公司在促成合同時不存在虛假陳述,在出賣人涉嫌犯罪時,我們也做了積極努力,幫助公安機關查明事實,在過錯責任承擔上,應當先以刑事案件的結果進行分配。”中介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一直拒絕承認該公司有審覈上的過錯。
順義法院今天未對此案作出判決。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