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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擬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地開展為期兩年的試點。這意味著,在經過若乾年的討論之後,市場傳聞已久的『以房養老』終於亮相。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舒舒服服領養老金的路徑仿佛即將達成。如何看待這種養老模式?在我國,橫亙在它面前的現實難題有哪些?國外有哪些可以借鑒的經驗?本期讀者參議對此熱議,敬請關注。
——編者
有助於推動養老模式多元化
在針對『以房養老』的喧嘩聲中,既有不吝嘉許甚至溢譽之辭,也不乏質疑乃至貶抑者。應該看到,當前養老狀況也是我們所處『初級階段』的特殊國情之反映。在國家、社會、市場和個人四個責任主體之上,無不承載著巨大的養老壓力,而養老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巨大缺口所造成的養老困局,無疑是推動養老實現模式多元化的現實依據。國家、社會、市場和個人作為發展共同體的四個構成單位,無論將養老壓力單獨壓在哪一個身上,都是難以承受的重軛。根據現實境遇和四個責任主體的特點,養老策略可以而且應該實行多元化模式。『以房養老』正是新形勢下養老模式多元化的有益探索。
由於市場經濟仍具有較大發展完善的空間,於我們而言,帶有濃烈市場化色彩的『以房養老』無疑屬於新事物。在我國養老服務供給缺口明顯且面臨巨大壓力的情況下,『以房養老』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紓解各養老責任主體的壓力,從而緩解養老面臨的諸多困局。而『以房養老』作為養老多元化策略之一,因其具有鮮明的市場特色,更可以與市場經濟深化發展形成互相促進之功效。
『以房養老』不是一項單獨的政策,其實行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予以支橕。比如,房產定價和資產評估機制該如何科學合理地形成?與之密切相關的諸如土地、金融、保險、社會保障等制度如何因應調適以達無縫對接,等等。
『以房養老』具有諸多利好的同時,在發展過程中也將面臨一定風險。對這項政策要本著全面、客觀、辯證的心態看待,既不能過分拔高,也不該刻意貶低。我們需要調適相關制度完成有效對接,對其順利實施提供有力的支橕。
說到底,『以房養老』只是養老多元化模式的選擇之一,它不會代替、也代替不了其他養老模式。我國作為一個老齡化大國,巨大的養老需求潛藏著豐厚的市場潛力。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養老同樣能夠成為一種產業,同樣應該充分發揮市場配置養老資源。在國家、社會、市場和個人四種責任主體的多元養老模式中,作為公共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應該具有最基本的兜底功能,而社會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的各責任主體也須充分發揮各自角色功能,各方面共同編織一張覆蓋面不斷推廣、服務水准不斷提昇的養老服務網絡,真正讓老年人『老有所依』。
養老模式市場化的有益嘗試
-郭立場
『以房養老』的話題一直存在爭議,如今這一事件終於有了新進展,有望在四個試點城市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所謂『以房養老』,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相結合的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核心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人們擔心,一旦簽訂協議,失去了對房屋的所有權,卻找不到合適的養老機構,享受不到預期的養老服務,落入『沒房也沒錢』的境況。據有關媒體調查統計,對於『以房養老』,90%以上的民眾選擇了『NO』,足見社會對這種創新性養老模式心存疑慮。
在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日趨嚴重的現下,把『以房養老』作為試點進行實施,是養老理念和機制上的創新,也是養老模式市場化的有益嘗試,既能盤活老年人既有的房產資源,又能大力提昇養老保障水平,達到市場化養老的作用和目的。尤其是在公共財政養老乏力的情況下,『以房養老』作為一種商業化養老工具,將固定資產配置成養老資源,可以增進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益,不失為解決養老難題的有效補充。
養老在任何國家都是一個復雜問題,需要多渠道、多層面解決,發揮政府與市場的合力。就養老保障而言,政府不該包攬全部,也沒有能力全部包攬。政府的主要責任是保基本,如果有更高的需要,則要由市場來滿足,通過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來實現。『以房養老』本質上是以住房產權來彌補政府養老支出不足,是在政府兜底之外從金融、財政領域『挖潛』,引入金融資本介入養老事務的一款商業保險產品。保障問題交給市場解決,市場會更有效率地提供保障服務。新事物的接受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能否通過盤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達到『以房養老』的目的,最終要靠市場說話,讓老百姓評價。
總之,『以房養老』應當成為一個『自由的選項』,這個選項有兩層意思,其一,對多數老人來說,他的基本養老責任仍然由國家負責,『以房養老』只是多一種選擇。其二,對於政府來說,其責任是讓『自由的選擇』成為可能,而不是反過來讓『以房養老』成為老人養老的必選項。
在自由市場上,人們有無數種需求,一個好的市場就是給人們各種選擇都能實現的自由。有的老人即使自己只有一套房,即使自己有兒女,但他選擇『以房養老』,讓自己的老年過得更好,這是他的自由。有的老人,即使自己有數套房,也沒有兒女,但他仍然不選擇『以房養老』,這也是他自己的選擇。讓更多人有更多自由的選擇,這難道不是市場經濟的要義嗎?
『以房養老』的現實障礙
-郭元鵬
有調查顯示,對於『以房養老』這種國內的新生事物,有超過九成的民眾持反對意見。『以房養老』對於目前的養老困局來說,也未必就不是一種辦法。那麼,『以房養老』為何遭遇了這麼多吐槽的聲音呢?這就如同年輕人常說的一句話一樣:不是你我不夠完美,而是在錯誤的地點、錯誤的時空相遇了,錯誤的相遇,也就有了不甜蜜的『愛情』。
『以房養老』亦然,也在錯誤的時空遭遇了錯誤的愛情。不是這樣的養老方式一無是處,而是,目前的環境之下,這個舶來品還難以服了我們的水土。
面對聳入雲天的房價,辛辛苦苦當了一輩子的房奴,臨到了暮年,房子終於成了自己的了,國人自然是很珍惜的,誰願意讓一生唯一的財富化為泡影,自然是想留給自己的子女,哪怕子女很不孝順。生活了一輩子的城市,我們是捨不得離開的,一草一木都有著我們美好的回憶。而把房子抵押給保險公司,就意味著失去了一生的付出。而如果一次性出售後,到物價低廉的地區居住,倒是可以給孩子們留下些財富,但是,又真的離不開孩子的城市,離不開牽掛的故土。而對於房子值不了幾個錢的窮人來說,保險公司自然不會接收。而『以房養老』對於我們來說僅僅是純商業性質的,政府沒有擔當,這個群體想『以房養老』都難。
『以房養老』還有諸多現實障礙。比如,房價問題,當房產一頭挑起『經濟支柱』的重任,另一頭又扛上『保證養老』的重擔,房價還能不降嗎?問題是,真的只有只漲不跌的市場嗎?如果房價下降了,『以房養老』會否隨著房價泡沫的破裂,也成為一個幻影?
在各種水土不服的情況之下,就將起源於荷蘭的『以房養老』方式照著原樣搬過來,遭遇尷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就目前的觀念、國情來看,『以房養老』也僅僅適用於丁克家庭和失獨家庭。
如果讓『以房養老』能受歡迎,我想還是需要等上很多年的。當房子不會讓我們成為奴隸的時候,當思想觀念已經改變的時候,興許這種方式真的就會很美。
國外『以房養老』雖成功但也只是補充手段
-雁君
所謂『以房養老』就是相對於按揭買房時的『倒按揭』。值得玩味的是,它雖然起源於荷蘭,但『以房養老』在荷蘭卻並不成功。這主要是因為荷蘭高質量的養老保障政策:65歲退休可獲得工作時收入的70%以上。由於有著高額的養老回報,就自然不需要再靠房子去養老。荷蘭的例子說明,『以房養老』的實施情況與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障政策和水平有著重要關系。所以,撇開具體養老政策談『以房養老』注定失之偏頗。
在一般國家,『以房養老』都主要是指老年人把擁有獨立產權的房產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月或年從這些機構收取養老金,直到去世或住進養老院再用房屋歸還貸款。比如在英國就有約20%左右50歲以上的老年人采取這種方式。但英國的老人還可以有另一種『以大換小』的選擇,即將面積較大的房子出售,再換置小房,用這之間的差價款來養老。
相較於『以房養老』在荷蘭的遇冷,加拿大在『以房養老』上的個性化政策,則使得這一養老模式取得了比較大的成功。金融機構會根據貸款人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貸款方案。比如超過62歲的老人可將居住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數額在1.5萬到30萬加元之間,只要不搬家不賣房,房產主權不變,可以一直住到生命的最後,在後人處理房產時折還貸款。新加坡的『以房養老』同樣取得了成功,在該國,只要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請將房子抵押給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機構或金融機構,由這些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養老金。
在日本,『以防養老』有著較為苛刻的門檻。這一政策主要針對的是一些退休後仍想繼續居住在自己老房子裡的低收入老人。以東京為例,申請人的年齡必須在65歲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產權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此外,申請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低於當地的平均標准,其已經獲得低保福利的家庭不得同時享受這項政策,而申請人持有產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價值在15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20萬元)以上的獨門獨戶建築,集體住宅不可以申請。
縱觀『以房養老』在國外的成功經驗,它都不僅僅是體現這項政策本身的成功,而是其背後包含了其他一系列完善政策的支持。比如完善的產權制度,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免除了金融機構的後顧之懮;比如設立遺產稅或個人資產增值稅制度,假如房屋等財產由子女繼承,那麼就需要交納不菲的稅費,這就使得部分民眾更傾向於『以房養老』。但整體而言,『以房養老』都只是一種補充性的養老手段。社會的養老重任,絕大部分仍要靠公共財政支橕下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