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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今起試點歷史遺留違建登記制度
部分原村民違建
可確權但限流轉
深圳市規土委表示並非爲小產權房轉正
本報深圳訊(記者肖陸軍通訊員劉靜靜)今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開始施行。根據《實施辦法》,部分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可按規登記爲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而對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違建、以房地產開發爲目的所建住宅類違建,則不予確認;對原村民、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體從寬,減免罰款或者地價。同時,對歷史遺留違建的處理確認屬於有限確認,仍限制流轉獲利、限制徵地搬遷補償標準。
記者從深圳市規土委瞭解到,目前,試點工作方案(草案)已經擬定完成待批准公佈,試點區域將在方案中明確。
解讀:
確權需受處罰或補地價
《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按照下列規定處罰、補繳地價後,登記爲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其中,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建築,免繳地價,總建築面積未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處罰,總建築面積在480平方米以上的根據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60元到100元不等的罰款。
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違法建築的多棟部分,多棟的第一棟按現行公告基準地價的25%補繳地價,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多棟的第二棟按現行公告基準地價的25%補繳地價,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多棟的第三棟及以上棟數部分不予處理確認。
提醒:
小產權房仍不能“轉正”
既然部分原村民違建可能可以確權,那麼是否意味着“小產權房”可以“轉正”呢?對此,深圳市規土委工作人員介紹,國家層面的相關文件提及“小產權房”時實際側重於三個方面,一是佔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二是佔地的違法性;三是主體方面強調是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
《實施辦法》重申:以房地產開發爲目的興建違法建築,除依法拆除、沒收或者徵收所建違法建築外,對已實際分割轉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違法建築轉讓方,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按實際轉讓違法建築的建築面積以評估的工程造價確定;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