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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民2008年在海南瓊海市買了一套小戶型二手房,結果住進去四年後,賣方卻拒不配合房產過戶。爲此,買方將挪威籍賣主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爲,本案系涉外合同糾紛,本案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國瓊海市,故海南一中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見習記者王忠新
案情回顧挪威籍賣主不協助過戶
付鳴秋是挪威籍華人,祖籍中國海南省瓊海市。2008年1月,付鳴秋與韋易海簽了房屋轉讓合同,付將在瓊海市嘉積鎮元亨街民某大廈一處房屋轉讓給買方,該房有房產證,面積35平方米。轉讓價爲人民幣6.5萬元。
雙方約定,由買方辦理過戶房產證,在辦理過戶中,如有需要賣方須積極配合,辦證稅費全由買方支付。
合同簽訂當天,韋易海支付現金人民幣6.5萬元給付鳴秋,付將房鑰匙和房產證原件交給韋易海。交房後,韋易海便搬進該房居住至今。
2011年12月底,韋易海要求付鳴秋辦理房屋過戶變更手續,付鳴秋不配合,雙方發生糾紛。2012年,買方韋易海向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直擊賣方未到庭法院缺席審理
因付鳴秋地址不詳,海南一中院在向付鳴秋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付未到庭應訴也未做答辯,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認爲,本案韋易海住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於合同的效力以及違約行爲的問題,韋易海與付鳴秋在2008年1月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合同簽訂當日,韋易海依約定支付購房款6.5萬元,付鳴秋也將轉讓的房鑰匙及房產證交給韋易海,該房所有權歸韋易海所有。依據合同約定,付鳴秋不配合韋易海辦理房屋過戶變更手續,其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日前,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此案,判令韋易海與付鳴秋2008年1月籤的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付鳴秋限期協助韋易海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位於中國海南省瓊海市嘉積鎮涉案大廈的房產變更過戶到韋易海名下。(本案雙方爲化名)
律師說法
買二手房過戶宜早不宜遲可提高違約金防賣方違約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馮樺律師認爲,當下房地產市場價格漲跌難測,經常出現房價高企後二手房賣方毀約或拒不配合產權過戶的情況。提醒購房者,在進行房屋交易、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時,要謹慎防範法律風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國海南省瓊海市,故本案一審法院享有案件管轄權。
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律師建議,購房二手房前,一定要深入調查瞭解房屋的產權來源、產權現狀,有無抵押、查封等糾紛問題,籤合同時更要諮詢專業人士,避免房價高漲後賣方反悔。籤合同時,要約定過戶的程序、細節和稅費承擔事宜,還要把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責任約定清楚,並在合同中適當提高違約金,遏制賣方違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應儘快完成,以防止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