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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 《海南省法律援助規定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二次審議。草案提出放寬經濟困難標準,還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將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事項範圍。
經濟困難標準或放寬流浪人員也可申請法援
在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方面,草案建議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和“流浪、乞討人員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的”都作爲經濟困難的一種情形,可申請法律援助。
草案建議,應簡化法律援助程序和手續,拓寬申請渠道。其中,公民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申請出具經濟困難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沒有簽署意見爲由拒絕辦理。
草案提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收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公函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據社會組織的申請,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草案還提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網上服務平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網上申請、法律諮詢等工作。
請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可申請法律援助
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將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事項範圍,提出公民對14項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這包括: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請求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主張因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因高危作業、產品質量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主張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產生的民事權益的;請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的;主張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產生的民事權益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請求損害賠償的;省、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爲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項。
草案建議,刑事訴訟中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