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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萬靜
黨的十八大後,中央作出轉變作風八項規定,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影響。2013年6月,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再次明確提出,要統籌制定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祕書配備、公務接待、警衛、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標準。近日發佈的2013年行政藍皮書建議,在統籌制定領導幹部的生活待遇方面,一個重要舉措是建立中國特色的“官邸制”。
藍皮書將目前領導幹部利用權力侵佔住房的手段和特點概括爲六個方面:一是超標建房,屢禁不止;二是亂拉資金,負債建房;三是壓價購房,索要住房;四是集體決策,化公爲私;五是手段翻新,由明轉暗;六是倒賣出租優惠住房。更爲突出的是近年來一些貧困地區官員也紛紛建造官員別墅,成爲社會關注的新熱點。
藍皮書指出,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成爲腐敗的新形式。藍皮書建議,要明確官邸制的適用範圍和主體資格條件。確立官邸制範圍不一定只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掛鉤,主要是從國家尊嚴、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有利於廉潔四個原則出發。合理的官邸制範圍宜限定在: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三是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公安局長等。
藍皮書建議,要建立嚴格的住房監察制度。首先要全面清理領導幹部的現有住房。其次要建立領導幹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同時要建立和健全領導幹部住房腐敗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範圍。最後要推進幹部住房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