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殷飛,山東天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擅長民商事案件、非訴訟案件等,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
【讀者諮詢】我是五蓮人,1980年在村裏蓋了3間民房,房產證上寫我的名字,後來妻子未經我同意,私自將房子賣給了一個從東北來的人,這人今年76歲,不是我們村的戶口。我能要回房子嗎?
【律師答疑】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於本集體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外的人轉讓房屋和宅基地,違反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我國法律的合同無效。因此,你妻子和別人籤的房屋買賣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如房屋已交付使用,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買賣無效並返還房屋。
本報記者王裕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