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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張俊通訊員/李鬆志李友強)近日,清城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涉農職務犯罪主要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分析報告。通過對該院2010年來查辦的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統計發現,徵地拆遷補償、管理領域成爲犯罪高發地,貪污案件所佔比例較大;犯罪主體以鎮(街)、“兩委”人員爲主;作案手段相對簡單,作案次數多,但每次金額都不大。
涉農職務犯罪的成因主要與財務制度不規範、對基層幹部監督管理不到位有關。該報告建議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村級內部監督體系、民主決策制度、羣衆評議幹部制度,並實行街道、鎮主要領導對農村基層幹部腐敗問題領導責任追究制。
農村涉農職務犯罪近一半涉農村土地徵用、經營管理領域
據統計,2010年以來,清城區檢察院共立案偵查涉農職務犯罪案件26件26人,佔立案總數56.8%,大案數佔到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98%。
徵地拆遷補償、管理領域成犯罪高發地,貪污案件所佔比例較大。2010年至2014年2月立案偵查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農村土地徵用、經營管理領域的案件比例高達47.6%,成爲清城區涉農腐敗案件的高發領域。如2013年某公司徵地專員夥同某鎮政府幹部及某村委會支書在鎮政府徵用集體用地過程中,上下勾結,以套取徵地青苗補償款50多萬元進行私分,最終因受賄罪獲刑。
犯罪主體以鎮(街)、“兩委”人員爲主。在立查26件涉農職務犯罪中,鎮(街)工作人員9人,村(居)党支書記、村(居)委會主任“兩委”人員13人,村出納、會計5人,村民小組長3人,共佔同期立查案件總人數的26.2%。
作案手段相對簡單,作案次數多,但每次金額都不大。分析發現,村幹部大都不懂財務管理,獨斷專橫,公私不分。如2010年城區某街道辦一村委會主任在轄區內轉讓土地過程中,不顧其他幹部意見,以低價轉讓,因此收受30萬元好處費而案發。作案手段相對簡單直接,有的利用職權對所收受款項不入賬或少入賬,將公款據爲己有。但每次的金額一般都不大,作案多達數十次。如某居委會出納在收取單位管理費、醫保金等款項時,不入賬,歸個人隨意使用,甚至將大部分用於賭博,最終案發獲刑。
涉農職務犯罪向制度問責與基層財務、監管制度不完善有關
《報告》認爲,涉農職務犯罪的成因與基層相關制度不完善有關。
其一是財務制度不規範。農村基層組織的財務監督尚未納入國家財務監督的範疇,導致部分村居財務支出不受任何監督。有的村居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許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賬。有的村居幹部躲避監督,設立賬外賬,以白條、虛假髮票充賬、隱瞞收入等手段進行貪污、挪用公款。有的村居出納、會計一人兼,直接經手財務,例如,查處的一名基層村幹部,一人身兼該村支部副書記、村委副主任、出納三職多年。個別地方政府對村居救濟款、回撥款等資金的申請、審覈、下撥多采用一些不規範的做法,沒有形成規範有序的制度。
其次是監督管理不到位。現行法規對基層幹部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上級職能部門對村級行政單位缺乏有力監督,致使部分村幹部無視村財務管理制度,將公款視爲私財。有的村居村幹部分工比較明確,財務、出納表面上齊全,但由於缺乏監督,出現村幹部利益均沾則導致監督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再次是一些農村幹部不懂法,羣衆法律意識也淡薄,對犯罪行爲缺乏有效監督。
-建議
完善監管機制
《報告》建議,目前當務之急是採取措施預防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的發生,穩步推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除加強法制宣傳外,檢察機關建議,要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和預防合力,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審計等執紀執法部門和農業、林業、水利、民政、扶貧等涉農部門的協作與配合,把食品安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礦產徵用開發、涉農專項款物管理、涉農稅費扣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作爲辦案和預防工作的重點,有的放矢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此外,要完善以財務公開爲重點的村務公開制度,建立健全村級內部監督體系,完善民主決策制度,建立羣衆評議幹部制度,實行街道、鎮主要領導對農村基層幹部腐敗問題的領導責任追究制,以此強化監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