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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買了一套二手期房,江東的全女士最近真是煩死了。
去年1月,全女士的朋友老譚買了一套小戶型的期房,該房位於江東,環境優雅,且購入的價格比較便宜。全女士聽說後,對於老譚能以低價拿下這麼好的房子感到很羨慕。
一個月後,老譚聯繫全女士說最近自己生意上遇到點問題,資金有些緊張,想把房子低價轉手,就問她有沒有興趣購買。
老譚說:“這房子我買的時候120萬,你要的話給你個友情價,118萬,吉利!”
此舉正中全女士下懷,加之價格比買現房時還便宜了幾萬,頓時令她蠢蠢欲動。
與家人簡單商量後,全女士就將包括貸款得到的金額共計80萬,作爲部分房款先打給了老譚,並與其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
去年10月,房子還未交付,全女士就得到一個壞消息:老譚欠錢不還,吃官司了!
法院判老譚需履行還款義務,由於老譚拒不履行,法院於去年年底前後強制執行,而他名下財產均受到法律限制,也包括“賣”給全女士的這套房子,也就意味着,這套雖然已經被全女士買了的房子將被法院查封!
前幾日,她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她認爲自己已經交付房款,房子就屬於自己的了。昨天,異議被駁回。
這是爲什麼?
原來,期房是到了某時間才交付的房子,由於房子還未拿到,所以就沒有相應的房產證等證件。目前在國內,雖然期房是可以進行預告登記的,但二手期房就不可以登記了,也就是說,房子權屬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即便兩人簽了房屋轉讓協議,這房子在法律上還是屬於原房東老譚的,而不是屬於全女士的。
因此,法官提醒,因二手期房不確定因素衆多,建議不進行二手期房交易,如必須購買,在簽訂合同時,需約定定金、違約金等條約,並請法律專業人士幫助監督,以便能降低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爲避免二手期房的“一房兩賣”現象,可以約定二手期房出賣人將其與開放商簽訂的預售合同、發票等正本交於中介公司或由律師事務所保管。
本報記者邵巧宏
本報通訊員姜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