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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滬上小區開展物業自治的情況時有出現,且漸成趨勢。最常見的原因是物業公司和業主沒法就物業費標準達成一致,物業公司因入不敷出而退出。應對“拋盤”局面的辦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政府託管,實行物業一體化管理;另一類就是業主自治。物業自治如果做好了,能夠有效緩解滬上老舊社區的管理矛盾。
小區實行物業自治,首先要有能自行組織起來的一批社區熱心人,他們必須具備服務熱情和服務能力,長白街道案例中的“5060”人士就屬於這一羣體。其次,管理上需要形成一套制度,尤其是那些規模比較大的自治小區。
實行自治後,小區自行聘用保安保潔等工作人員,比起物業公司的聘用人員,前者的聘用成本較低,服務水準通常更符合業主期待,這是很多物業自治小區能有物業管理費節餘的原因。但是,目前相關政策法規尚未給予物業自治足夠的支持,比如法律規定小區維修基金必須通過物業公司開通,爲了符合要求,自治小區必須迂迴地採取物業掛靠等做法,這對物業自治來說是很大的不便。
(上海新華“蓉之林”物業諮詢工作室錢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