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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內10人因套取公積金被越秀區法院判刑
本報訊(記者徐一斐通訊員楊婷、鄧凱)2013年下半年,越秀法院共審理10人因套取公積金而觸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僞造居民身份證罪、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證罪等罪名被判處刑罰,其中8名被告人系公積金繳存人,套取公積金多因生活需要。涉案被告人中4人是爲了籌集資金用於結婚和買房,2人是爲了清償債務,1人是爲了籌集資金用於店鋪裝修。
套取5.5萬公積金還債
2013年3月,被告人楊某爲了歸還同案被告人鄭某等人的欠款,在被告人鄭某的聯繫介紹下,合謀僞造了內容爲被告人楊某與他人按份共有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某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權共有(用)證》等一系列虛假文件。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楊某、鄭某等人使用上述僞造的證件材料提取了楊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人民幣55000元。
該款到賬後,被告人楊某向被告人鄭某歸還欠款及利息人民幣18000元,並支付給被告人鄭某等人僞造上述證件材料的費用人民幣24000元。最後,二人均因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及僞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分別被判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和有期徒刑七個月。
造假材料提公積金被發現
29歲的被告人沈某爲籌集結婚資金,通過他人僞造房地產權共有證等房地產權信息材料及原任職公司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等材料,於2013年3月21日持上述虛假材料提取公積金時,被工作人員發現並扭送公安機關歸案。後被告人因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及僞造公司印章罪被判決執行管制六個月。
名詞解釋: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法官
分析
套取自己公積金不直接觸犯刑法
但常伴隨僞造證件等犯罪行爲
經辦法官認爲,公積金提取渠道狹窄,是導致繳存人尋求非正當途徑提取公積金解決住房難題的根本原因。
第一,提取條件過於苛刻。根據現行規定,大多數城市的繳存人只有購買房屋後纔可以提取公積金,而不能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而對於剛需一族的青壯年羣體來說,由於房價高企,首付款的籌集已成爲他們最難跨越的門檻。
第二,未能爲繳存人提供更全面的住房保障服務。公積金只能用於支付購房後的貸款,不能用於繳納與購房相關的稅費、中介費、物業管理費等。
第三,長期無法提取面臨貶值壓力。由於房價上漲和通貨膨脹等因素造成公積金實際購買力持續縮水的不利後果,容易陷入“越不買房就越買不起房”的尷尬境地。
基於上述原因,非法提取公積金中介有了廣闊的生存空間,套取自己名下公積金本身雖不直接觸犯刑法,但在此過程中時常伴隨着僞造證件行爲,實際上極易構成僞造國家機關印章、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僞造居民身份證等各類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