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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房屋維修,是業主時常碰到且又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而就此產生的費用究竟應當由誰擔責,許多業主並不清楚。
保修期內由開發商擔責
2013年9月,劉福福購買了一套竣工不到一年的住房。當她搬入居住後,樓下住戶便反映其衛生間漏水嚴重。房地產開發公司表示,房屋已經交付,應由物業公司負責解決。可物業公司認爲,其只負責對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並不包括房屋維修。劉福福犯難了。
其實,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也有保修期限。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部位可用維修基金
朱羣發現自己住了7年的房屋樓梯通道處的天花板,已從稍有裂紋擴展成裂縫,最寬處達1釐米。爲此,同一單元的業主找到原房地產開發商要求維修,卻被告知因時間已經超過五年而與其無關。業主們也曾想共同出錢維修,可1—3樓的業主堅決不同意。誰該承擔維修責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這筆款項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則由業主委員會行使管理權。基金主要用於開發商保修責任期滿後,小區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改造。其中的公共部位包括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因此,朱羣等業主可以申請動用房屋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私有部分應當自行擔責
曾美金髮現住了8年的複式住宅樓面出現了裂縫,地板磚也因此崩掉。曾美金先後找了開發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希望有人能承擔維修責任,但都遭到了拒絕。曾美金於是將這些單位起訴到法院,卻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美金所提的房屋部位,具有構造、利用上的獨立性,且已登記爲個人所有,決定了曾美金對該部位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由此產生的管理、維修費用,只能由曾美金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