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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張仁望)昨日,原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稽查科科長葉某某被控受賄案件,在深圳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記者獲悉,葉某某被控在2004年—2005年期間,幫助深圳市金益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益達公司)偷稅漏稅,並在事後以低於市場價1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物業。經評估,該房產當時市場價為348萬餘元,葉某某受賄達68萬餘元。
該案日前在南山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該院判決葉某某受賄罪罪名成立,並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訴。昨日,該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
據了解,南山區檢察院此前指控稱,2004年—2005年期間,被告人葉某某擔任深圳市地稅局第三檢查分局(2005年1月起改名為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長。
2004年3月,因群眾舉報,地稅部門查處了金益達公司涉嫌偷、漏稅一案。2005年3月,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作出處理決定:金益達公司補交稅款及罰金、滯納金共計約240萬元。但查辦該案過程中,被告人葉某某應金益達公司請托,未對舉報信反映的金益達公司與前海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以及1998年、1999年金益達公司的偷漏稅問題進行調查。
公訴機關稱,2006年,被告人葉某某得知金益達公司在福田區香蜜湖開發某樓盤,遂向該公司總經理楊某提出欲購買一處房產。2007年該樓盤開盤時,該處房產的合同價為380萬餘元,但雙方約定葉某某只需支付人民幣280萬餘元即可。
此後,葉某某考慮到其公職人員的身份較為敏感,且收受巨額好處,不方便直接以自己的名字購買。遂將該套房產掛至某公司總經理張某某名下,並辦理相關手續。2009年,葉某某將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並向張某某支付房款280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在2010年葉某某被紀委調查期間,其怕此事敗露,遂又與張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補充協議》,並謊稱葉某某以人民幣380萬餘元的價格購買張某某的房產,還在2011年又向張某某轉賬了100萬元,但此後,該筆款項通過其他途徑又轉回至葉某某名下。
記者了解到,一審期間,葉某某辯稱自己並沒有幫助金益達公司,而購房也是該公司總經理楊某提出。其轉賬100萬元,本意也是為了歸還欠款。其後,他又將該筆款項轉回,是因為朋友經營公司困難找其借錢。
其辯護人則表示,法院最後評估該處房產價值為348萬餘元,定案的受賄金額也是68萬餘元。據此計算,葉某某得到的折扣僅有10%多,不屬於法律認定的『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不應以受賄罪認定。
南山區法院判決葉某某受賄罪成立並判處其10年有期徒刑後,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與其法庭陳述及抗辯基本一致。昨日,該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