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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市消委會收到的有關房屋的投訴,佔據著每個季度的前三名。
消委會提醒:購房裝修看清合同莫信口頭承諾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記者近日從中山市消費者委員會獲悉,在2013年全年中,涉及到房屋方面的投訴多達234宗,當中既有房屋本身的投訴,也有裝修建材方面的投訴。值得注意的是,有關房屋的投訴問題在市消委會24個類別的投訴中,在每個季度都始終佔據著前三的排名。記者從市消委會提供的統計數據看到,不按時交樓、合同條款不平等、宣傳與實際不相符、質量參差成為房屋投訴的四宗罪。
對於不少人而言,購買房產幾乎是花去了大半生的積蓄,不少人為了購買屬於自己的安樂窩,甘願節衣縮食地當房奴,但往往因為一不留意,導致自己『虧大了』。對於購房者而言,到底該如何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做一個精明的購房者呢?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市消委會的相關負責人,讓他們結合過去一年中的投訴熱點問題為您提醒。
案例一:信用記錄致貸款利率上調定金沒得退
去年9月,趙先生計劃在中山市按揭購買一套價值27萬元的商品房。他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認購書並繳納誠意金2000元整和定金20000元整,趙先生回憶,在簽署房屋認購書時,銷售人員曾向他口頭承諾:『如果消費者銀行信貸出現問題,可以退回全部金額。』後來,因為他的個人信用記錄問題而被銀行停止按揭,趙先生於是向開發商提出退回定金。但趙先生的要求沒有被開發商接納,於是他向市消委會板芙分會投訴。
據了解,銀行因為趙先生的信用記錄問題,將貸款利息上調,趙先生不願接受這一方式,於是提出退回定金和誠意金。開發商負責人則表示:『當時只是承諾如果消費者因信用問題不能向銀行貸款的,纔能退回全部金額,現在是因信用記錄問題而導致銀行貸款利息上調,並非不能貸款,所以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退款要求。』後來在市消委會板芙分會的協調下,開發商最終向趙先生退回了2000元的誠意金。
提醒:
不能輕信口頭承諾
對於趙先生的遭遇,市消委會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在此投訴案件中,因消費者與經營方已簽訂認購書合同,定金已具有作為合同擔保的法律效用,並且消費者的信用記錄不屬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以,適用定金罰則,趙先生原本繳納的2萬元定金無法退回。
但市消委會特別提醒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不能隨便相信銷售者所答應的口頭承諾,最好能夠留下文字形式的書面證明。另外,在簽訂合同形式的文書之前,也應該要注意了解清楚合同的內容、條款,以免最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記者還了解到,由於『誠意金』不屬於法律范疇內的術語,不像違約金、定金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它只是購房者向開發商先行交納的一筆錢款,用以獲得住房的優先購買資格,因此在本案例中趙先生繳納的誠意金獲得退款。
案例二:房子比預售面積少了10m2
去年2月,沙溪鎮中信左岸小區7棟業主紛紛接到開發商的通知,要求他們各自前往簽署一份房產面積確認書,確認產權面積由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142平方米變成133平方米,對於自己購買的房屋面積突然少了接近10平方米,業主們認為不能接受,108名利益受損的業主聯名寫了投訴信並請求市消委會協助解決。
據了解,業主們投訴存在面積差異的7棟樓由於計算容積率的不同,導致在房產證辦理過程中,出現產權面積均比預售面積少的情況。在剛開始調解時,開發商堅稱自己沒有錯而不肯賠償,但消費者認為開發商故意隱瞞某些事實,必須對此作出賠償。
後經工商部門、消委會多次約談開發商和業主代表,最終開發商願意給予業主相應的補償,本次調解總共為業主們挽回的損失超過385萬元。
提醒:
維權時抱團作戰效果更佳
市消委會表示,糾紛最終獲得調解,是消費者、開發商和消委會三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市消委會尤其強調,消費者在本次糾紛中有很強的維權意識,投訴群體團結且緊密聯系,對於消委會提出的建議很快能作出意見整合並提交相關材料,值得贊許。
案例三:裝修超過規定時限
張先生去年初與一裝飾工程部簽訂合同,由該工程部承包其新房的裝修工程,施工期限從去年3月26日至6月26日,但直至去年9月5日,張先生房屋的裝修工程仍未完工,而且他發現該工程部在裝修過程中使用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多次與工程部負責人溝通未能解決問題,於是向市消委會板芙分會求助。
在該分會的協助調解下,工程部負責人願意盡快完成剩餘裝修項目,並最終為消費者張先生挽回了68000元的經濟損失。
提醒:
簽訂合同需注意
格式和內文細節
記者了解到,板芙分會的工作人員接到張先生的投訴後,他們發現張先生與該工程部的合同雖然有注明完工的時間,沒有擬定發生違約行為時,違約一方應承擔的具體責任以及賠償的標准等內容,整份合同書的格式不但不嚴謹,而且內容也不夠詳盡。對此,市消委會的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與對方簽訂合同時不能馬虎,『合同書要列明具體條款細節,切勿隨意簽訂合同,避免出現糾紛時難維權,使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此外,消費者本身也需要多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
案例四:買來的家具有刺激性異味
禹小姐於2011年11月份和2012年年初分別在某家居商場的專櫃購買了家具。由於她正在懷孕,所以特別注重家具氣味問題。在付款前,銷售員曾表示其銷售的家具是環保產品,通風一段時間就沒有氣味了。但禹小姐購物後,把該家具安放一段時間,其間還采用過放活性炭、鹽水、茶葉等措施,家具本身的氣味仍沒能去掉。
直至去年5月份,禹小姐搬進有該家具的臥室住時,仍發現家具的氣味很大。隨後商家願意為禹小姐換貨,但新換來的家具依然有很大的氣味,無奈之下,禹小姐向市消委會石岐分會投訴,在一番協調後,家具賣場的管理方讓專櫃作退貨處理,且為禹小姐辦理退貨手續。
提醒:
應在合同上注明
產品規格和型號
消費者協會表示,隨著日益增多的房屋裝修及建材投訴,市民在購買建材及家具時,切記合同上要注明產品的規格、型號;買瓷磚、木地板等建材,必要時要留取樣板,如果收到的貨品發現貨不對板時,要記得拒絕簽收,並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挽回自己的損失。
購房提醒:
應直接簽訂預售合同
記者還從市消委會了解到,目前購房者諮詢最多的內容集中在營銷合同的細則以及廣告單張的宣傳方面,具體包括房屋的質量、銷售人員的承諾等問題;廣告宣傳與實際樓盤的差異問題,也是消費者在諮詢過程中經常會提到的。
有業內人士提醒,一些開發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並交納訂金,但由於這種行為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序,購房者很可能會因此被卷入訂金糾紛。建議消費者在買房時直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這樣購房者與開發商就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時就有充分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