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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高健)劉某以7000元價格把單位建的經濟適用房“房號”轉讓給同事李某。6年多過去了,劉某以轉讓經適房違反國家規定爲由告到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索要房屋。昨天,這起案件在房山法院開庭,李某稱:劉某就是見房價升值才反悔。
原被告都是燕山石化的員工。2007年,公司集資在房山區燕山羊耳峪建設一批經適房。劉某幸運搖中號,李某願意出7000元“買號”。二人達成協議,李某支付房款141187元,同時給劉某7000元“號錢”。“這塊地是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適房,我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劉某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後,李某立即騰退房屋。
對於劉某的訴訟,李某很不滿。
“我們都是燕山石化總公司的員工,都有買房資格,而且這套房不是國家開發的經適房,不能等同於市場上的經適房。”李某認爲,房屋在單位內部流轉,並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繼續說道:“我們一家人在這套房子裏住了6年多了,而且這套房是全家的惟一住房。”李某稱,劉某是看到房屋升值帶來巨大利益,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他還翻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指着第七條念道: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這個案子不適用第七條。”劉某顯然也是有備而來。他稱,雖然雙方是同一單位員工,但是根據燕山公司的規定,房屋分配採用搖號辦法產生,所以搖號是取得購房資格的惟一標準,這是強制性規定,李某沒中籤就不能買房。“而且,是我和單位簽訂了集資建房協議書,目前,還沒有籤正式合同,也就是說涉案房屋何時取得房產證還是待定狀況,單位也有可能收回這套房屋。因此,房屋買賣還沒有真正完成。”劉某還辯解,自己“反悔”並不是因爲房屋升值,而是根據相關政策,由於該套房屋的存在,導致自己不能再購買其他住房。
李某則表示:“現在這個房子已經具備辦理房產證的條件,辦理房產證後就能夠上市交易,但是原告拒不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