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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宇)被告人韓某是從事電梯安裝的個體從業人員。去年10月16日,韓某自行組織季某、王某等人從事電梯安裝作業。當日12時許,電梯發生故障,導致季某從平臺右後部墜入地坑死亡,王某左臂被砸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韓某所在公司與死者季某親屬及傷者王某達成賠償協議,但公訴機關仍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被告人韓某提起公訴。門頭溝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此案。
所瞭解,維修公司與死者季某親屬及傷者王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季某父母人民幣82萬元,賠償王某人民幣15000元,其中韓某個人賠償了兩位受害人10萬元。
庭審中,被告韓某自願認罪,並承認自己未取得相應的電梯安裝資質,“我認罪,請求法庭對我從輕處罰,我工人還等着我開工資呢。”
經審理,門頭溝法院認爲被告人韓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案發後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賠償,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韓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J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