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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到心儀的二手房,興沖沖準備裝修,居然被開發商強行收了回去,買房人大驚之下發現自己竟然遭遇了“一套房妻賣夫退”的陷阱,導致錢房兩空,不得不輾轉幾年維權。近日,槐蔭區法院最終幫其討回了公道,但也給購買未取得房產證商品房的買家敲響了警鐘。通訊員楊陽記者崔豔紅
買到沒有房產證的二手房
幾年前,急需購買商品房的李林(化名)在網上發現一條濟南市某大型小區商品房出售信息,當即同賣房人魏女士取得聯繫,見面之後李林才發現該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並且與該商品房開發商簽訂合同的也不是魏女士本人,而是一位姓於的先生,當即提出質疑。魏女士拿出了她同於先生的《結婚證》,以及丈夫於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借款合同》等材料,證明該套房爲夫妻共同財產,因爲於先生在外地工作,沒時間來濟南,由其全權負責出售房屋。審查了魏女士提供的全部材料後,李林的顧慮打消了。不久正式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李林分批向魏女士支付了購房款49萬元。
一套房妻賣夫退買房人跌入陷阱
李林拿到房屋鑰匙後正準備裝修,沒成想卻迎來了不速之客——開發商。開發商向他出示了與於先生簽訂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向李林說明該處房屋已由開發商收回,開發商也將全部購房款如數退還於先生。
隨即,李林找到魏女士,原來購買這套房子,魏女士自始至終沒有參與,是其丈夫於先生以個人名義與該商品房的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45萬元,於先生也是以個人名義向開發商交納的。不久魏女士與於先生夫妻感情破裂。魏女士利用保管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票等資料單方將房屋出售,獲得購房款;於先生則利用其爲《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的身份向開發商協商退房,取回已向開發商交納的購房款。
爲討購房款訴諸法院
李林向槐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被告魏女士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並要求判令被告魏女士、被告於先生向其退還已交付的購房款49萬元。此時的魏女士與於先生因感情不合已在其他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主審法官楊春江表示,魏女士應將收取原告李林的購房款49萬元退回,法院對原告李林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爲該49萬元購房款是由魏女士在與於先生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取,應爲夫妻共同債務,對此被告於先生亦負有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