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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據國土資源部消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向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小產權房查處情況報告。
報告中稱,2013年11月,強制拆除了昌平區崔村鎮、南口鎮2處小產權房;當年12月,強制拆除了昌平區沙河鎮的“溫馨公寓”項目、“泰安公寓”項目,通州區宋莊鎮小堡村的“賞石苑”項目。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認爲,應依法依規進行拆除的六類情形小產權房分別是:1.經檢測鑑定,房屋質量達不到國家或北京市有關標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又不能採取可行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2.土地利用現狀爲耕地,總體規劃爲一般農用地、基本農田的;3.佔用土地爲一級水源保護區的;4.佔用公共道路、綠地、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壓佔地下管線的;5.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的;6.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此外,屬於“其他依法應當拆除的情形”的也應拆除。
此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還建議,對“已建未售”的小產權房小區或房屋,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應“既處理人,又處理事”,其中進行沒收處罰的,由政府組織具體落實程序,不得“明沒收,暗返還”;同時,對房屋進行質量與安全檢測,對質量合格並符合有關政策條件的,可補辦用地等審批手續,或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房源範圍。而對“已建已售”小區或房屋進行處理,需先行研究政策及具體操作辦法。相關部門負責人特別指出,這只是北京市向兩部的建議,具體對已建、已售小產權房如何處理,還要等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