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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主任日前受審
本報訊(記者張翔宇)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主任冼某全被檢方指控貪污罪、受賄罪,該案近日在市中院開庭審理。此外被告人還有國土資源局阜沙分局科員周某熙,國土資源局阜沙分局前工作人員梁某華以及阜沙鎮某房地產公司服務部負責人吳某鈞。根據起訴書指控,冼某全受賄人民幣487.3萬元,該案並沒有當庭宣判。
對指控罪名無異議
案發前冼某全任職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任,曾任中山市國土房管局阜沙國土所所長、中山市國土資源局阜沙國土資源所所長。去年4月,檢察機關同時對冼某全、周某熙、梁某華、吳某鈞4人進行了起訴。
起訴書指控冼某全的主要犯罪情節從2001年~2003年,都發生在他任阜沙鎮國土系統領導期間。庭上,冼某全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在具體金額上提出異議。
利用職權違規辦土地證
據起訴書的指控,在2001年至2003年間,被告人冼某全、周某熙、梁某華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介紹土地辦證業務給被告人吳某鈞為其謀取利益。2001年至2007年,冼某全、周某熙、梁某華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伙同吳某鈞通過虛構征地資料、倒簽時間等方式違規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阜沙鎮羅松村15畝商住用地使用權及衛民村兩塊分別為18.957畝、7.3801畝的工業用地使用權。2003年,四人在上述18.957畝工業用地上建設廠房出租牟利。
在給土地辦證時,冼某全、周某熙則利用職務之便調整辦證指標,比如將牛角村的辦證指標調整到羅松村、衛民村;並將阜沙國土所、阜沙國土資源所公款以土地出讓金、耕地佔用費、土地管理費等名義分別上繳中山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此後也沒有歸還。
2011年3月,四人商議對上述違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廠房進行分配。其中,冼某全、周某熙、梁某華共分得上述衛民村18.957畝(價值9352100元)、衛民村7.3801畝工業用地使用權(價值3640900元)及廠房(價值6336100元)和吳某鈞給付的現金人民幣4500000元,將贓款人民幣9489324.56元按40%、30%、30%的比例進行分配;吳某鈞分得上述羅松村15畝商住用地使用權(價值人民幣16500500元),郭某根(另案處理)分得其中的現金人民幣1350000元。
此外,2000年至2001年間,冼某全利用擔任阜沙國土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在為請托人梁某文(另案處理)辦理阜沙鎮上南村13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過程中,以『包乾辦證』的名義收取梁某文的賄賂款人民幣200000元。
主犯被控受賄487.3萬元
按照起訴書的計算,冼某全的受賄金額達到人民幣487.3萬元,周某熙的受賄金額達到人民幣242.5萬元。在庭審中,辯護律師對公訴人就涉案土地、廠房做出的估值提出異議,認為實際金額並沒有那麼高。
案發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上述18.957畝、7.3801畝工業用地及廠房,被告人冼某全伙同何某在衛民村購得16.3333畝土地中的6畝。破案後,上述贓款均未繳回。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冼某全在共同受賄、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熙在共同受賄、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華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鈞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應以行賄罪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