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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章建築隱患多、監管難。記者軒慧攝
來自深圳的全國人大代表呼吁重典治違建建議違法新建改建最高判刑七年
我們違建的勢頭壓不下去,是因為立法上有欠缺,只有對土地違法有刑事打擊的力度,纔能遏制幾乎成災的違建。——麥慶泉
各種『最牛違建』層出不窮、各種拆除艱難屢見不鮮、各種涉及違建的禍患見諸報端,能否找到根治之法?今年兩會上,來自深圳市的全國人大代表麥慶泉聯合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增加非法建設罪,建議違法新建改建最高判七年。
文/記者蔣偲、王納
小區有人違章在樓頂加建水泥房,鄰居不斷投訴,管理處也多次勸阻,均告無效,反映到街道執法隊依然無效,鄰居見投訴無效上面不管,便也依樣加建……於是效仿者越來越多。近年來,從深圳『海上皇宮』、蘇州『空中園林』到北京『空中別墅』,再到西安『空中庭院』……各種『最牛違建』層出不窮,這種眾所周知的違法行為也慢慢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監管執法的難點,而且情況愈演愈烈。
如何從根本上打擊治理違建?昨日,來自深圳的全國人大代表麥慶泉接受本報記者的專訪。據悉,由他牽頭,多名來自廣東的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違建入刑,像打擊醉駕一樣打擊違法建築』的議案。領銜提出議案的麥慶泉代表表示:『應讓建售小產權房、違法加建的人負上刑事責任,不僅僅是罰款、拆除了事,還要判刑、坐牢。』
現狀:全市違法建築37.94萬棟
麥慶泉對記者說,去年12月11日,深圳市光明新區農批市場內違法臨時搭建的商鋪發生火災,造成16人死亡,其中最小的女童尚不足1歲。『這些違法建築不按規劃許可,或者無規劃許可,或未經用地審批改變土地用途,進行違法開發建設,工程竣工無質量驗收報告並存在安全隱患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任其發展必然導致更為嚴重的後果。』
根據2010年普查數據顯示,深圳待處理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共37.94萬棟。他告訴記者,『違法加建、小產權房社會危害性遠超「酒駕」、盜竊等已受刑事制裁的違法行為,放任規劃、土地違法行為繼續發展,必然使整個經濟社會付出巨大的代價。』麥慶泉認為,目前遏制這類規劃土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靠傳統的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手段,與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危害性極不匹配,迫切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注。
困境:行政處罰成本比違建成本高
究竟是何原因助長了違法建築滋生蔓延?在赴京開會前,麥慶泉、張育彪、易鳳嬌三名全國人大代表專門就此問題到深圳市相關部門調研。
麥慶泉說,此前違法不究、執法不嚴一直被認為是違建泛濫的主要原因,事實上,他們在調查中發現規劃土地違法建設行為違法成本低、而相反政府治理成本高纔是最核心的原因。『首先是違法建設成本低而收益大,據不完全統計,在深圳某高檔小區,業主違法加、改、擴建成本僅為每平方米2000元,但轉手時最高能賣到10萬元/平方米,重要的是在全國各地頻發的違法佔地堆土的案件中,違法行為人一堆了之,省去了大量的成本。』他表示,其次違建治理成本高而收效低。在治理違法建設之初,執法管理部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資金進行巡查和監控;在發現違法建設行為之後,執法管理部門受到有關法律法規的制約,往往需要數月的時間完成調查取證和完成法定程序,這與違法建築幾天一層樓的速度比起來,時間成本極大。
舉措:罰得太輕不足震懾違建行為
此外,罰得太輕。據了解,凡違法建築,視其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分別給予限期拆除、沒收或罰款的處罰。可以參照的是2008年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但是,在該法第六十四條對於三種違建情況的處罰措施中,其中處罰力度最大的也不過是『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更令執法部門頭疼的是,對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成本比搭建違法建築本身還高。比如,建設違法建築僅花10餘萬元,而行政機關強制拆除要在建築外搭架子、建平臺,總共花費超過100萬元。這是發生在深圳南山區某商廈樓頂的真實案例。
建議:增加『非法建設罪』加大經濟懲罰力度
麥慶泉細數了現有法規對違建問題上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嚴重滯後於城鎮化進程和房地產發展,與規劃土地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刑責寥寥可數,只對嚴重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規定了犯罪情形和量刑標准,並未涉及單純的違法建設、銷售行為……且違建後僅追究結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面積和違法所得金額,且違法所得金額僅僅限於轉讓、倒賣土地所得價款,而忽略了利用土地違法建設、銷售房屋的非法所得。』
麥慶泉建議,在刑法第342條後增加一條——非法建設罪。『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在城鄉規劃區內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倍以上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罰金。單位違反前款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此外,他還建議在這一條下面增加一款:『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城鄉建設用地及其他土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致使國家或者集體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