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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3月3日訊(記者王裕奎通訊員高陽易秀娟)嵐山某小區一業主,花37萬餘元買的房子因爲沒有通過綜合驗收,住了3年還沒拿到房產證。他想賣出去也沒法賣。無奈之下,他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購房者已支付所有購房費用並支付房款1%的違約金。
2010年4月,52歲的河南人閻某在嵐山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98平方米的商品房,付了37萬元的全款,並於2010年9月入住。中途,閻某想將房子轉手倒賣出去,但直至2013年,開發商仍未協助他辦下房屋產權證書。2013年5月,閻某將開發商起訴至嵐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開發商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原因是涉案房產至今尚未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根據閻某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0年7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具備商品房驗收合格條件,並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買受人使用。合同還規定,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超過3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房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閻某依約交付了房款,開發商也應向其交付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房屋及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本案中開發商雖於2010年9月將涉案商品房交付給閻某,但其交付的商品房因爲沒有通過供暖等指標的節能驗收,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條件,所以遲遲過不了戶。”辦案法官介紹。2013年7月11日,嵐山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退還購房者已支付所有購房費用37萬餘元並支付房款1%的違約金。
該案判決後,開發商不服判決並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1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