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產“限購令”出臺後,坊間一直流傳能通過法院裁決過戶來規避限購。昨日,記者從羅湖法院採訪瞭解到有關的詳細內容。
假訴訟繞開“限購令”
日前,羅湖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個案子,原告鄭某起訴稱,2012年4月25日,原告與被告陳某簽訂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羅湖區某房產以1500萬元賣給原告。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70萬元,在辦完資金監管手續後,被告就以各種藉口不配合贖樓、貸款等手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6日,被告與案外人劉某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將涉案房產以1630萬元轉讓於劉某某。劉某某在深圳已有三套房產,不具備購房條件,房產無法過戶。爲辦理過戶,被告與劉某某向廣東省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在該法院主持下達成以房抵債的民事調解書,並通過強制執行方式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012年12月14日,該縣人民法院以該院該案爲虛假訴訟爲由,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銷相應的民事調解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因涉案房產目前存在抵押等原因,涉案房產產權至今未執行迴轉至被告名下,仍然登記在劉某某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間又將涉案房產以更高的價格轉讓於劉某某,並以虛假訴訟的方式辦理了產權過戶,被告對此存在明顯的過錯,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方退還定金70萬元和支付違約金290萬元。
先轉讓產權,再打官司
以虛假訴訟規避“限購令”的第二種現象是虛假確權。即房屋買方以第三方名義(通常系買方的親朋好友)購房,待房產轉移至第三方名下之後,再以第三方爲被告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要求確認購房的實際出資人爲房屋的所有權人。在得到法院確認其爲房屋所有權人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後,購房人到房屋登記部門變更產權登記,以獲取房屋產權。
2011年2月,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合同,約定原告將其名下位於羅湖區某房產轉讓給被告,同日,原告與被告和第三人代某簽署了《買方主體變更確認書》,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在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及產權轉移登記時將買方姓名登記爲第三人代某。後雙方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起訴至羅湖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雖然與第三人、被告簽訂《買方主體變更確認書》,但是爲達成被告規避限購政策的目的。雙方對合同的解除均存在過錯且過錯責任相當,依法判決原告返還定金和水電押金,並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屋賣方收取買方的全額房款後,向買方出具虛假的欠條,買方遂以債權債務糾紛爲由將賣方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賣方假裝無力償還,買方要求以房抵債,賣方同意。隨後買方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變更產權登記,以獲取房屋產權。以房抵債是以虛假訴訟規避“限購令”的第三種現象。
法官提醒存風險
羅湖法院民三庭副庭長何意告訴記者,一般有辦案經驗的法官是能從披着合法外衣的訴訟看出點端倪,例如雙方非常配合,這違反常理,法官懷疑是虛假訴訟,就會去查涉案房產的產權情況,覈查當事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等信息。
他提醒,借訴買房還是存在一定風險,例如借用第三人名義買房,第三人可能不願意配合買家將房子過戶到其名下,買家偷雞不成反而蝕把米。例如上述案例的陳某本來想跳單賣高價,最後卻賠了290萬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