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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統一登記涉及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證、登記信息平臺等工作,要逐一落實到位,說易行難,阻力重重。要真正減少阻力,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當務之急是做好頂層設計
2014年伊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步伐在加速。建立和實施以土地爲核心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我國產權管理體制機制的重大改革,其衆多積極意義也不言而喻。然而,由於工作的複雜性和高難度,7年來不動產統一登記進展緩慢。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建立健全後,可針對不同的收入羣體和區域制定“差別性政策”,從而對樓市進行精準的“點對點”調控,還有助於樓市調控去“行政化”。此外,還可將個人的部分財產(房產)公開化、透明化,官員的灰色收入(房源)將無處可遁。
但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涉及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證、登記信息平臺等工作,要逐一落實到位,說易行難,阻力重重。從以往的報道和司法案例看,一些官員名下擁有多套房產並不罕見,他們或出於利益上的考慮,或出於行政上的惰性,對於住房信息聯網、乃至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但在表面上是“觀望”的,在心裏也是牴觸的。倘若這些人形成一個羣體,他們對個人住房信息聯網、乃至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消極抵抗和反對就“抱成團”了。同時,還有不少行政部門都把不動產登記當作一種行政資源或權力,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意味着讓渡權力,其阻力也一定不會小。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一項新職能,要真正減少阻力,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當務之急是做好頂層設計。
一是要加快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細則和統一立法的出臺,爲全面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提供法律依據。從國際上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國家都有相對完善的法律。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應對不動產登記的原則、程序、範圍、效力、系統和其他具體問題進行嚴格的立法規制,使登記有法可依。
二是協調有關部門,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建立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層面,整合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和查詢服務系統建設,將房屋、土地、草地、林地等不動產登記,統一到一個登記機構中來。同時,以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爲基礎,使不動產登記制度與信息公開制度有機結合。
三是逐步拓寬不動產統一登記範圍。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確權政策,落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權益,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做好銜接。積極推進和跟蹤指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引導土地股份制改革。
四是建立不動產登記錯誤、違規操作的責任追究機制。《物權法》規定,登記機構錯誤登記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立和完善問責追究機制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制度性保障,也只有建立和完善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責任懲戒機制,纔能有效地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