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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舊村全面改造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舊村莊改造)》(下文簡稱《協議》)示範文本日前開始在該局官方網站上曬出,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舊村復建項目拖欠臨遷費2個月以上,政府可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
城中村改造“拆舊”與“建新”之間大約有兩到三年的時間跨度,如何防止開發企業因資金鍊斷裂導致項目爛尾已經成爲城中村改造中的關鍵監管問題。對此,《協議》專門作出規定,將各區“城中村”(舊村)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納入政府的監管視野。按照規定,廣州市政府明確指定須開展全面改造的舊村、經80%以上村民同意開展全面改造且改造規劃方案獲得市政府審批通過的“城中村”或中心村的復建安置資金均列入監管範圍。
在舊村改造中,政府部門將“盯緊”哪些資金?《協議》列出這樣一份監管資金清單:融資地塊融得資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自籌資金、政府補貼資金、實行全面改造模式的舊村改造項目成本覈算中需要計入改造成本的復建物業(住宅或其他物業)及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包括復建物業建造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助費用、拆卸和搬遷補助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等。
復建安置資金由開發商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按期存入復建資金監管賬戶,禁止任何人、任何單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復建安置資金。
按照《協議》,廣州市各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辦公室將敦促復建安置資金繳存義務人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將復建安置資金存入復建資金監管賬戶,同時有權根據協議約定審查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並確定是否具備付款條件。一旦發現開發商將項目資金挪用、轉移時,城市更新改造辦有權中止支付,直至開發商改正爲止。
《協議》徵求意見稿指出,未經市“三舊”改造工作辦公室批准,開發商或其指定的復建項目建設主體自行中止建設1個月以上或拖欠臨遷費2個月以上的,或不按照經批覆的改造方案組織建設或違反相關規定組織建設的,改造辦可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動用無條件銀行保函擔保資金組織建設或支付相應費用,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主體負擔,涉及違法違規行爲的,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批覆的改造方案組織建設或違規組織建設的,廣州市“三舊”改造辦、屬地區政府等有權要求停工整改。若開發商作爲土地競得人違反法律法規的,將取消今後參與市“三舊”改造項目土地一級市場的競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