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劍琴)2月24日,清遠市政府官網發佈了《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內容積率偏高項目降低容積率工作實施方案》(下簡稱《方案》)的通知。根據《方案》,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內,容積率高於3.0以上的,原則上都要進行相應的降容,而按要求產生的降容損失將獲得政策性補償,同時鼓勵容積率小於3.0的項目降容。
據悉,此次降容政策出臺的背景是要實現清遠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人口規模目標,提升城市空間和環境質量,必須對城市規劃區內容積率偏高項目降低容積率。《方案》要求,清遠市城市規劃區內(含清城區、清遠經濟開發區和清新區行政範圍),於2012年11月14日前已取得規劃設計條件或已批准修建性詳細規劃,且其容積率3.0及以上、以住宅開發爲主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均爲容積率偏高項目,都應該降低容積率。其中容積率4.0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降容0.5;容積率3.0及以上至4.0區間的,原則上降容0.3。
根據該《方案》,對按上述要求降低了容積率的項目產生的降容損失,將給予政策性補償。補償金從該方案由市政府批覆發佈執行之日起,在對應項目降容後繳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
2012年11月14日起響應清遠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容積率偏高項目降低容積率要求(清規委〔2012〕10號(09-09)),已經實施降容並繳交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降容損失小於或等於項目降容後應繳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總額的,補償金額以降容損失爲準。降容損失大於項目降容後應繳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總額的,補償金額均以降容後繳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總額爲限返還。
已部分實施的應降容項目,須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未實施的用地範圍內降容。降容量按未實施部分佔項目整體的比例計算。單體樓項目申報的規劃設計方案須滿足建築退讓、日照、消防、停車位數等技術規範要求,達不到要求而須降容的,降容損失不予補償。鼓勵容積率小於3.0的項目降容。項目容積率小於3.0而願意降容的,其補償按第二條執行。
另外,降容損失具體還分爲,以公開招拍掛方式(不含二級土地市場招拍掛)或以轉讓方式(含二級土地市場招拍掛)取得土地須降容的項目。結合基準樓面地價及土地用途等不同而有差別。
業內人士認爲,如果這一政策完全實施,這將對清遠地價、房價以及房企運營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同時,也將提高清遠房地產開發的門檻,迫使房企轉變開發思路,增加房子的品質和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