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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認爲,資產管理業務若不嚴格把控,恐被部分券商挪作他用
近日,有媒體報道,證監會對全國範圍內10家券商的資管業務進行了突擊檢查。
業內知情人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監管部門突擊檢查的傳言並非空穴來風,監管層此舉意在檢查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真實狀態以及對之前文件的落實效果。同時,監管部門還試圖藉此規避券商盲目參與理財產品等不良行爲,爲有關部門適度收縮流動性奠定基礎。 ”
上述人士所說文件是,2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資管補充新規”)。該項新規再度提高銀證合作業務門檻,要求與證券公司簽訂定向合同的銀行資產規模不得低於500億元,並禁止集合產品開展通道業務。
業內人士認爲,此次突擊檢查對資管業務不會產生實質性負面效果,但是對券商的警示作用更大。
券商資管規模爆發式增長
遭到監管層盯梢
事實上,自2012年10月券商資管新規頒發以來,券商資管規模出現了爆發式的增長,從2011年年底的0.28萬億元,到2012年年底的1.89萬億元,再到2013年年底的5.20萬億元。不過,也因此受到監管層的多次檢查。
去年2月,監管層就對證券公司的資管業務發起專項檢查,要求證券公司在3月20日前完成自查。
研讀資管補充新規發現,在出臺的8項規定中,第一項是對銀證合作銀行的門檻提高到資產500億元以上規模的銀行,第二項是對證券公司聘請的第三方機構門檻進行提高,其餘則均是針對集合理財計劃提出的要求和限制。
通知要求,分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產品設計應遵循槓桿設計與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權益類產品初始槓桿倍數應不超過5倍,其他產品初始槓桿倍數應不超過10倍;不得通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通道業務。
此次中證協頒發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到,集合資管計劃不能開展通道業務。不過據調查瞭解,集合資管開展通道業務的規模並不是很大,並且真要確認集合資管計劃是不是通道業務也非常難,需要投資者、投資對象及各種信息的對比及檢查。
據華寶證券研究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年末,券商共發行了520只大集合、779只小集合產品,規模分別爲2032億元、1537億元;而定向產品數量6011份,規模高達4.84萬億元,其中主動管理型4212億元,佔比8.7%,被動管理型約4.42萬億元,佔定向資管比例爲91.3%;專項資管計劃總共發行了19只產品,約合111億元。換句話說,通道業務還是主要靠定向資管計劃操作,集合資管佔比非常少。
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對本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此舉既有常規檢查之意,又有加快改革步伐的目的,IPO三月份有可能再度襲來,而隨着券商與互聯網企業的聯合,券商之間的競爭將再度白熱化。證券業內所呈現的結構性問題還需要儘快解決。”
地產界融資“新寵”
模糊的監管邊界
邊曉瑜表示:“資產管理業務若不嚴格把控,恐被部分券商挪作他用。”而這恰恰是近期資本市場熱議的話題。
近來,市場關於房地產行業是否面臨下行風險的爭論,引起了各方對於各類房企“供血”者的關注。
而在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間接“輸血”房地產的問題上,監管層的態度似乎並不明朗。證監會至少在2013年3月和6月的兩份相關文件中並未將“輸血”地產的業務納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疇。
券商集合資管能否直接“輸血”地產?這在業內一直存在頗多爭議。
2013年3月,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的通知》明確指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未經許可不得投資票據等規定投資範圍以外的投資品種;不得以委託定向資產管理或設立單一資產信託等方式變相擴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範圍。2013年6月26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修改〈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決定》,對集合計劃可投資範圍有所放寬,規定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而隨後下發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管理工作指引1-8號》中“指引1號”文件稱,“鑑於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類似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且屬於證券監管部門備案的金融產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符合現行規定。”
有業內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基金子公司專項管理計劃已成爲券商集合資管對接房地產最好的通道。在實際操作中,監管層也從未‘叫停’這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