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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設置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無線電管理及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以及遵循規劃、安全環保、集約建設、資源共享、景觀化設置的原則執行”、“經營者租用第三方室內分佈系統站址、機房等設施,不得簽訂排他性協議以阻止其他經營者的進入”,日前,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其政府網站上將《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的要求,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室外宏基站站址的佈局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基站設置應當優先考慮依託建築物設置,新建室外宏基站在居住區選址的,優先考慮設置在非居住建築物上。
同時,市無線電管理局應當每年對基站的發射設備進行抽查檢測,基站所在地業主或者物業對基站的電磁輻射有異議的,經營者應當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提出電磁輻射檢測申請。經檢測超過有關標準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運行,並採取整改措施將電磁輻射降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相關標準後,方可投入運行。
另外,本市還將首次爲移動通信基站的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由市無線電管理局做好對經營者基本情況、資質情況、獎懲情況以及違反電磁輻射承諾、提供虛假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合格報告、未按程序履行年度計劃和選址認定申報流程、未按規定辦理電臺執照就投入運行等信用信息的記錄,並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