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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昌一名女子賣房後反悔,不僅悄悄接房,並裝修入住。日前,市五中院終審判決她除了退還轉讓費,還要賠償因房屋升值而導致的買家損失22萬餘元。
法院介紹,2006年初,榮昌縣盧女士訂購某開發商在當地開發的樓盤住房一套,繳納首付款3.5萬元。隨後開發商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程序。眼見交房無望,盧女士在2009年2月20日,將該預購房轉讓給李某,收了4.2萬元房屋購買權。雙方還約定,此後該房是否修建、升值或貶值,都與盧女士無關,但盧女士有義務協助李某辦理房屋更名。
之後,另一開發商接手並建成了該樓盤。
2011年10月25日,盧女士又以購房人的身份,與新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李某幾經交涉,要求盧女士履行協助更名義務,但她一直不予理睬。
2011年底,李某起訴到榮昌縣法院。法院一審、二審均確認轉讓協議有效,可盧女士就是不協助更名,反而接房並進行裝修入住。
眼看索房無望,李某又起訴至法院,要求盧女士退還轉讓費及賠償房屋價差損失。
榮昌縣法院審理後,根據該房屋現有市場價值35.78萬元,與合同房價13.48萬元,認定李某損失爲22萬餘元,遂判決解除雙方的轉讓協議,盧女士賠償李某房屋差價損失22萬餘元、退還轉讓費和鑑定費3580元。
盧女士對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五中院。市五中院日前維持原判。
升值差價可以索賠
該案承辦法官稱,2006年到2011年房價暴漲,法院處理這種案件時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不能讓毀約方通過毀約行爲獲利,也不能讓守約方因爲守約而受到損失。通過審判,對雙方的交易行爲起到一個引導作用。
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也就是房屋的升值差價損失。
(記者唐中明通訊員鄭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