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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買房,在售樓處看到的大多是宣傳資料。吳女士接房後,發現小區設施成了生活照,而當初購房時看到的是藝術照。昨日重慶晚報記者瞭解到,市一中院終審判決開發商違約,要賠償6000多元給吳女士。
據悉,吳女士從2010年9月開始看房,看了很多樓盤都沒有動心,隨後來到渝北區一樓盤。“綠化率超高、小區景觀超好、樓間距超大……”開發商的宣傳廣告和實體沙盤讓她怦然心動,她掏出手機對着沙盤拍下照片,遂掏錢訂購了一套,90萬多元。
2012年初,吳女士接房時意外發現小區綠化率、容積率、游泳池和網球場都和當初宣傳的不一樣,“面積有很大的縮水。”她多次要求開發商賠償,但未能在賠償金額上達成一致。2012年11月,吳女士起訴到渝北區法院,“宣傳中那些配套設施是我買房的重要原因,他們應該爲承諾的話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該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中載明的容積率、綠化率、網球場、游泳池等,確實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距,但購房合同並未就上述事項專門約定。
開發商認爲,宣傳廣告僅作爲參考之用,不具備合同條款的效力。
日前,市一中院根據吳女士提供的宣傳資料,終審認定開發商違約,判決賠償6000多元。
注意收集廣告宣傳
“開發商對樓盤的宣傳如果是對房屋及相關設施做的說明和允諾,這種說明和允諾又是具體確定的,並且對合同的訂立和價格有重大影響,那麼法院可以將宣傳內容視爲合同約定。”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李帥律師稱,爲了規避法律風險,開發商往往在宣傳資料上註明廣告內容僅作參考,該內容不視爲合同約定。更何況,許多購房者在訴訟中還面臨着舉證困難的情況。
他提醒購房者,如果看沙盤及樓盤廣告有綠化、附屬設施的宣傳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寫進合同中進行約定,如有違約,這樣就可以進行索賠。(記者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