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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你不能忽視的權利
儘管試用期是用工雙方相互考察的階段,但是在“僧多粥少”的求職市場上,在競爭激烈的職場上,員工纔是那個真正被考察的對象。好像重來都是企業在說:“你的試用期不通過,我們不能錄用你”;少有員工對企業說:“不好意思,我們好像不太合適”。於是,在這種關係中,員工就不得變得小心翼翼,甚至是唯唯諾諾,生怕在試用期結束後,被貼上了“不合格”的標籤。
其實,只要你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就享受《勞動合同法》所賦予你的權利,那些該你拿的錢,你必須享有的福利,都是法律賦予你的,企業是不能剝奪的。所以,跟隨我們來了解一下,試用期內你可以享受哪些權利吧。
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程無憂專家:根據前程無憂曾做過的試用期內職場人生存狀態的調查數據顯示,有28.0%的受訪者最近一次的實際試用期時長超過了《勞動合同法》的相應規定。
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爲二個月,但不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爲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內被辭退了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前程無憂專家: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底怎麼樣纔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着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麼企業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爲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否單方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該法又說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所以絕對不可以延長試用期的觀點,是不對的。用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試用期。當然延長後的試用期總共不能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限:三年的勞動合同最多可以設立六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員工可以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嗎?
根據前程無憂論壇(bbs.51job.com)調查結果:18.75%的網友認爲試用期員工不能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58.33%的網友覺得試用期員工不得享受這樣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22.92%的網友表示根本搞不清楚這個問題。
前程無憂專家:員工福利分爲兩類:一類是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障、帶薪年休假;一類是非法定福利,如獎勵旅遊、節日補貼。法定福利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給予的。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試用期內不給的,則單位可以不給,也可以給,主動權在單位手中;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提到試用期內是否給,則默認試用期與正式員工一樣,單位必須給予。
單位必須給予的是:法定福利,如社保、帶薪年休假、最低工資標準、同工同酬等。
社會保險是重要的法定福利。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這種做法聽上去似乎有道理:雖然試用期內不繳,但是試用期轉正後會補繳,似乎待遇沒損失。但是一旦試用期內單位認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此時矛盾就產生了。其實,社會保險作爲法定福利,試用期內必須繳納。試用期沒做完就離職的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仍然應當繳納。
注意:即使沒有轉正,單位也要在試用期內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對於單位來說,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免除自己的風險。如果單位爲了省事,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一旦發生工傷或疾病治療,所有由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承擔的費用,由公司賠償。所以轉正後再補交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使沒有轉正,試用期的社會保險也是要交的。
對於非法定福利來說,單位的自由度很大。非法定福利的依據來自於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這些書面文件中假設作出了規定,沒有排除試用期員工,那單位應當將這些福利一視同仁地給予試用期內的員工。
而現實中很多問題產生於,發放的福利沒有任何的書面文字,只是按照老闆的意思發放,或者已形成內部慣例,恐怕試用期員工很難要求單位給予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