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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你可不能吃虧!
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
1. 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員工主動辭職: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
4. 協商一致: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單位協商一致。
注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但下列兩種情形除外(即僅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給勞動者設定違約金):
★ 單位出資培訓:單位出資培訓並與接受培訓的員工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 競業禁止: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過錯性解除):
1. 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 員工的單方面過錯:
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要合法!1.要獲取員工做出嚴重違規或違紀行爲的充分證據。2.企業規章制度的訂立程序要合法,並且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規章制度跟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或者其他勞動法律法規相沖突,則制度的規定無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
單位違法:
★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
★ 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注意:最後兩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爲,是否以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實踐中還要區分原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非過錯性解除: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公司搬家、轉制、業務調整等)
注意: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
2. 裁員:
★ 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注意: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三、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續訂;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鏈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1)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何爲“月工資”: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